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赂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第二条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第三条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第四条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第五条外单位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第六条凡有配有摩托车的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再派车。第七条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第八条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第九条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十条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第十一条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第十二条公司对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的员工,经批准可配备摩托车作为业务用车。第十三条配备摩托车的员工,不得将摩托车转借给亲友及其他人使用。第十四条配备摩托车的员工必须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不得损坏。第十五条摩托车应办的各项手续由领用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领用人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