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奖惩办法□奖惩架构(一)奖励:1.小功2.大功(二)惩罚:1.小过2.大过3.解职4.解雇(三)1.全年度累计三小功=一大功2.全年度累计三小过=一大过3.功过相抵:例:一小功抵一小过一大功抵一大过4.全年度累计三大过者解雇5.A.记小功一次加当月考核3分B.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9分C.记小过一次扣当月考核3分D.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9分□奖励办法(一)1.提供公司“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2.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二)1.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2.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三)提供竞争厂牌动态,被公司采用为政策者,记小功一次。(四)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公司避免蒙受损失者(即:呆帐),记小功一次。(五)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小功一次。(六)1.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2.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3.超越年度目标20%(含)以上者,记小功一次。(七)凡公司列为“滞销品”,业务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小功一次。(八)其他表现优异者,得视贡献程度予以奖励。□惩罚办法(一)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并循法律途径向保证人追踪。(二)与客主串通勾结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三)做私生意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小过二次。(四)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不许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理处(按日不发给薪资),并记大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五)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六)涉足职业赌场或与客户赌博者,记大过一次。(七)1.上半年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70%者,记小过一次。2.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小过一次。(八)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上司查获者,记小过一次。(九)不服从上司指挥者:1.言语顶撞上司者,记小过一次。2.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十)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小过一次。(十一)公司规定填写的报表,未缴交者每次记小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