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为确保我校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培养目标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所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培养目标是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具体要求如下:(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身心健康。(二)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基础理论、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在领域的某一方向具有独立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工程管理等能力。(三)掌握一门外国语。二、学习年限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5年。课程学习时间为1年,学位论文(设计)时间为1.5年(含实践教学时间1年),实践教学中学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学生在完成全部学业后,可申请提前毕业,经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提前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学年。延期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2学年。-2-三、培养方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取理论教学与工程实践相结合、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单位联合培养的方式;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由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单位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联合组成,指导工程设计或学位论文。四、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学生培养的主要依据,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工程实践、论文工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培养方案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也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修订。培养方案由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制定或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五、培养计划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依据培养方案、按照研究方向,结合本人的专业基础和研究兴趣,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由系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执行。培养计划要严格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内容填写,无特殊情况培养计划确定后不得更改,培养计划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两周内完成。-3-制订培养计划要因材施教,既要保证专业的共性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学生本人的学业背景。对于缺乏实际工作锻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加强专业实践活动的安排。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部和各系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查学生学业的依据。课程计划中所选的课程应是《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完成,若因特殊原因,需有增删,必须由本人或指导教师填写培养计划变动审批表,由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否则不能申请毕业答辩。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部、系、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各一份,原件存研究生部。六、课程与学分(一)课程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注意加强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教学内容要及时更新。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课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选修课、必修环节和工程项目实践。(二)学分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以实验教学为主的课程每32学时为1学分;每门课原则上不应超过3学分。学生所选课程经过考试(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应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非学位选修课程不少于6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论文(设计)选题报告1学分、-4-论文(设计)中期考核1学分),工程项目实践6学分。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修满学分者,方能申请论文(设计)答辩。(三)课程内容与学分设置1.学位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3学分;第一外国语,6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应用数学基础,3学分。各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专业基础课,5学分,一般为2-4门课。2.选修课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充分考虑专业与研究方向的特点,由研究生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课。各专业应为研究生开设一些能及时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和本学科最新发展的小学分(0.5~1.0学分)选修课。一般不少于4门课。3.必修环节2学分,包括:论文选题报告1学分,论文中期考核1学分,第二外语不计学分。4.工程项目实践6学分。(四)课程学习阶段要求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七、指导教师(一)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1.校内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必须具备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或工程设计实践。2.校外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二)新增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审批:-5-1.校内指导教师,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申请培养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三份),审批程序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规定执行。2.校外指导教师审批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规定执行。(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审核、权利、职责及考核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规定执行。八、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聘任办法及职责,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管理、中期考核及学籍管理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九、业务经费使用学校按每生4000元的标准,划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给研究生部,其中3000元为学生业务费,1000元为校外指导教师费用,由研究生部依据指导教师实际指导学生人数将经费一次性划拨给指导教师。其管理原则、开支范围及审批手续等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十、学位论文(设计)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设计)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设计)结构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管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06〕40号)要求执行。(一)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应与工程项目实践内容相结合。学位论文(设计)形式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建筑或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方案设计等形式。-6-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进行课程学习,并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于第三学期开学后8周开题并完成选题报告,选题报告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完成,包括文献综述和选题两部分,查阅最新中、外文资料数量一般不少于20篇,书面报告一般应在4000字以上。选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及研究进度做出说明,特别要阐明课题的创新点,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过认可后进行课题研究。科研经费的来源、试验器材的采购和加工计划等指导教师应尽早、提前考虑并予以安排。(二)学位论文(设计)审题。举行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会,由有关专家教授集中审议研究生论文(设计)选题,集体把关,严格审定,确保论文(设计)选题的先进性、可行性和论文(设计)工作量。(三)学位论文(设计)中期检查。第四学期进行论文(设计)中期检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写出“论文(设计)中期检查报告”,报研究生部。(四)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与答辩。第五学期进行论文(设计)预答辩、论文(设计)评阅、正式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设计)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将《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工程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报研究生部。-7-(五)学位论文(设计)规范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六)学位论文(设计)经专家评阅后,由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成立答辩委员会及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2人是来自企业或行业的同行专家。校内及企业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学位申请表经研究生部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十一、专业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