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目录第一章引言第二章政府特许经营概述第三章政府特许经营的实践第四章政府特许经营规范化的构想政府特许经营第一章引言第一节特许经营概述政府特许经营1.1.1特许经营的字源•从西方角度看,“特许经营又称为特许专营、特许连锁,源自法文和英文Franchise一词,特许经营的英文是“franchise”,在美国传统词典里,有三个franchise的字源解释:–源自‘franche’:即它是franc的阴性词,其意为‘无偿的,被免除的’,即封建时期帝王君侯或政府赋予个人的特权。–来自中古英语:政府正式赋予个人或一个集团的权利或特权源自古法语:免于奴隶、苦役的身份(Freefromservitude)•concession特许经营在法国具有很长的历史,其含义同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特许经营是指一系列特许经营方式的总称,而狭义的特许经营专指“场域特许经营”或“特许租赁经营”,常用法语表示。特许经营权通过竞争招标授予,它可以应用于新设施的建设,也可以应用于己有设施的更新、升级和扩建等。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期限一般长达20~30年,在此期间私人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公共设施,但整个过程中,包括已有设施和私人部门新建设的设施在内的全部资产归公共部门拥有。公共部门需要做的是监督私人部门在特许期内妥当使用和维护设施,确保特许期结束后全部设施能较为完整地交还公共部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课中的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部门授予私人部门特许权来经营公用事业,它与连锁超市、快餐店等的特许加盟经营有所不同,后者一股用法语franchise表示。政府特许经营1.1.1特许经营的字源•现代西方对“franchise”的主要含义:–(1)特权;特许,专营权,免税权;–(2)公民权(尤指选举权,参政权);–(3)特权地,避难所;–(4)法人团体会员权;–(5)保险契约规定的免赔限度;免赔。–(6)赋予选举权,赋予参政权;赋予特权。可见,特许经营含义在西方与政府、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特许经营1.1.1特许经营的字源•从汉语角度剖析,特许经营实际上是“特许”、“经营”两个词的合成词。“特许”,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是特别许可的简称。–(1)“特别”一词定义为“与众不同、不普通”;–(2)“许可”的含义是准许、容许。《现代汉语词典》中“经营”的含义是:筹划并管理(企业等);泛指计划和组织;政府特许经营1.1.1特许经营的字源•在《行政法词典》中对许可的定义如下:国家行政机关对一般人的禁止措施和对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禁止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行政措施,简称解除禁止措施,并且认为许可的特点之一是因为许可是对被管理者实施的禁止措施的解除,因而许可是批准的一种特殊形式,认为许可是禁止的解除,在性质上属于许可的行政措施,在法律用语上有时也称认可或特许。政府特许经营1.1.1特许经营的字源•归纳总结:特许经营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它的诞生以及其最初的应用范围并非是在私人的商业或经济领域,而是以“政府”代表的公共事务领域,随后再从公共事务领域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现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并非是某一机构和组织的专属,也不是单一指向经济领域,而是在政治、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广泛使用最大产量的组合。政府特许经营1.1.2特许经营的分类•“特许经营”字源反映出其涵盖范围的广泛性。–广义的特许经营包括公共事务领域的特许经营和私人领域的特许经营。公共事务领域特许经营,通常是政府特许经营。私人领域的特许经营,目前适用最多的就是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第二节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1.2商业特许经营•当今社会,政府经营城市为越来越多的政府管理者所引用,根据政府经营城市理念,国家被视作一个拥有广大财力和资源的超级航母,政府及其授权的组织成为了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因此,在讨论政府特许经营的基本内涵时,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商业领域特许经营的概念。政府特许经营1.2.1商业特许经营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商业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划分。如根据特许内容分类,可以分为:商品商标特许经营(产品和品牌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特许加盟连锁)、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根据受许人可否将购买的特许权再特许分类,可分为:直接特许区域特许,等等。政府特许经营1.2.2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由于强调的商业特许经营的侧重不同,世界各国对它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如:美国商务部将特许经营定义为:“主导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企业形象的使用权、经营技术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的区域内经营和使用,加盟店则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并承担约定的义务”。“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在业务开始的六个月内,受许人要向特许人或其成员支付500美元或500美元以上的费用。政府特许经营1.2.2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1960年成立的国际特许专营协会(InternationalFranchiseAssociation,简称IFA)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一种特许权授予人与被授予人间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授权人愿意或有义务对被授人的经营在诸如专有技术和培训等方面给予不断的支持;同时,被授人利用授权人所拥有的共同一致的商号、运作方式或方法进行经营。在这个关系中,被授人利用自有资金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实质性投资”,即强调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加利福尼亚商业和职业法》强调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的某项规定来经营。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突破了特许经营的“营销”体系,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政府特许经营1.2.2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马来西亚特许经营协会提出特许人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内,按照特许经营体系的要求保持对受许人业务活动的管理;受许人独立于特许人开展经营,受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时候不应视为合伙、服务契约或代理关系。”在我国商务部2004年12月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商业特许经营被定义为:“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政府特许经营第三节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的异同政府特许经营1.3.1两者的相同点•政府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有着共同的字源,操作上有许多互通之处。比较商业特许经营与政府特许经营,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具有不完全平等性,特许人有权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内,按照特许经营体系的要求保持对受许人经营活动的管理;具有单向性,特许人为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完整、有效和发展的需要,有权单方面变更契约的约定(?)。政府特许经营1.3.2两者的区别•政府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的区别在于:–商业特许经营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授予,是将无形资产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双方以契约为载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统一的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外保持同一企业形象;受许人须支持一定费用,作为特许人向受许人授予特许权的对价。–政府特许经营则由政府授予,以契约和其他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无统一经营模式要求,特许人不一定收费,但约定固定的回报率,特许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标准由政府决定。政府特许经营第二章政府特许经营概述政府特许经营第一节政府特许经营形式和定义政府特许经营2.1.1政府特许经营的形式政府特许经营的形式有:市政特许经营自然资源特许经营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冠名权特许经营等形式–政府特许经营范围涉及商业、交通、公安、卫生、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政府特许经营2.1.2政府特许经营的定义由于我国政府特许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法律层面上的定义,其中,具有经济性的基础设施和为城市运转提供服务,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包括道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废弃物处理、市容环卫、交通运输等,是运用最广泛,发展最迅猛、与老百姓生活最为密切,也是最具典型性的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2.1.2政府特许经营的定义建设部在2002年《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提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建设部颁布的《市政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了市政特许经营的概念,即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市政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范围涉及商业、交通、公安、卫生、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政府特许经营2.1.2政府特许经营的定义•综上所述,所谓政府特许经营,指政府作为特许人,将国家的公共资源、公共物品的经营权许可给受许人经营,以契约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许人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原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政府特许经营第二节政府特许经营的特点政府特许经营2.2政府特许经营的特点•政府特许经营既有着特许经营本身所有的特征,同时由于其涉及公共事务领域,要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较之私人领域的商业特许经营,势必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政府特许经营有着以下特点:政府特许经营2.2.1行业的公共性•公共事务行业涉及公共利益,一般资本密集、投资回收期较长,如,市政领域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等,这些行业都事关老百姓日常生活,事关公共利益保障,体现了政府管理职能。从消费者和经营者不同角度来理解,可以看出公共事务具有公共物品(publicgoods)和公共资源(commonresource)的双重性。政府特许经营2.2.1行业的公共性•一方面,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它表现在不能排除任何人使用它,而且一个人的享有并不减少另一个人的享有。消费者可以免费地使用这种产品。随着使用的人越来越多,公共物品就需要政府来提供。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政府生产,因此公共物品并不必然引起行政垄断,其提供方可以由国有组织、政府授权机构、私人组织等等。政府并不需要强调提供服务的组织的性质,而只需要在有足够的、符合质量的公共物品提供给公共物品的社会消费者。所以,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公共事务是公共物品。政府特许经营2.2.1行业的公共性•另一方面,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公共事务又是公共资源,是具有竞争性但无排它性的物品,在国家不实行专有经营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法排除其他人经营,但一个人经营了就排斥了其他人的经营(减少了其他人经营的范围或削弱了承载能力)。正因为如此,政府通常会对特许出去的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等承担部分指导、监督与帮助作用。但是这种指导帮助只是宏观上的,有时这些特许权涉及业务模式、业务内容、特许权的利用等都需要受许人自己去开拓。政府特许经营2.2.1行业的公共性•政府特许经营针对的是公益与私益之关系,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履行职责,而非单纯为了营利或满足自身需要,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才是政府特许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受许人行使特许经营权也必须贯彻这一目的。公益优先与利益平衡是贯穿政府特许经营的基本原则,并在这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和谐。政府特许经营2.2.2方式的强制性•特许经营排除了他人对特定领域的进入,这是基于权利人在特定领域的独占权,且该独占权具有相当强的强制色彩。因此,在特许经营中特许方对于受许人有着很强的控制性,这种控制性在政府特许经营中更为强调。政府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政府将公共事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