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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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使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两级领导班子、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制度,是确立反腐败领导体制、推动反腐败工作机制运作的有效载体,是维系公司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措施。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围绕公司经营这个中心,遵循“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公司总体工作之中,与公司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融为一体,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逐级负责,岗位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考核,违规必究,执纪必严。第二章集体责任第六条党政组织责任1、公司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将其领导是否有力作为检验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标准。年初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2、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2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决议、部署,结合实际确定规划和目标,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加强检查,监督落实。3、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和纠正严重不正之风的工作,对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4、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听取一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支持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第七条纪检部门责任1、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并负重要责任。2、组织制订、实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措施、制度、规定等,并进行督促检查。3、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抓好落实。4、负责组织和指导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违纪案件查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执法监察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纠正不正之风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5、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许”规定》,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负有监督责任。第八条公司机关各部门责任1、按照上级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身边人”。2、按照《廉政准则》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管理,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堵塞漏洞。3、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定期检查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及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并积极协3助调查处理。4、定期向公司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第三章个人责任第九条党政正职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子公司经理和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条党政副职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一条纪委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机关各部门正职和分子公司经理对本部门和本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均责无旁贷,要时时处处宣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折不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章责任考核第十五条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重点检查。公司对分子公司的考核和重点检查原则上每年各进行一次,也可以组织随机专门考核或专门重点检查,必要时考核与重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或纳入政治工作大检查中一并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考核工作要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并及时研究解决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第十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检查内容为本办法中规定的责任内容,重点内容是:(一)单位(部门,下同)建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日常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责任分解和责任分工情况;(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的基本情况;(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和上级交办工作的情况;4(四)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自身责任的情况;(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六)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七)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制度和接受制度监督的情况,主要指遵守执行以下制度:1、《廉政准则》;2、《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3、《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许”的规定》;4、《两个条例的规定》;5、《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6、其它有关廉政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情况。(八)查处案件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情况;(九)其它有关党风廉政重要内容的情况。第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评定材料归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需表彰奖励和追究责任的,由检查考核组提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检查考核认定差的单位或领导干部,要限期整改,到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5之一者,应实施责任追究,并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党籍处分。实施责任追究并给予党纪处分时,如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第二十一条对其他有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政和责任者,也应实施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四种方式给予组织处理:(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做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组织调整。第二十二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实施责任追究的办事程序,应追究责任的问题要严格按所追究的政策界限规定执行。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中,在查清当事人问题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领导及人员,同所查案件一起办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司党委通报。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干部)部门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凡需要6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由党委按照办案程序调查处理;凡需作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处理,凡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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