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家庭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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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家庭观念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荣海波学号:S10500297对于这个世界我们究竟可以改革些什么,还是什么都可以改革呢?中国经历了无数次令人刻骨铭心的所谓“改革”,我们改掉的永远是体制或者制度,而对于那些乡土中国的理念就不是一次轰轰烈烈的革命暴动所能动摇的。即使你强行摧毁它的物质、理论基础,它也像野草一样“春风吹又生”。像君臣、父子、夫妻这些嵌在中国人骨子里的“髓”一样的情感,文革后的死灰复燃足以说明他是多么的根深蒂固。中国人将自己生活的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和自然称之为“国家”。他天然的由两部分组成:人与人组成“家”,家与家组成“国”。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是整个中国社会的基础。西方经济学认为,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但是对于中国,家庭才是社会的细胞。我们总是把家庭观念彻底贯之,形成我们自己的国家观念。例如“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子组成家庭,家庭中以男为尊也只有男子才可以为官(太监是有品级的,而宫女却没有)即“称臣”,而君又是臣纲,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家观念体系。我们的国家,也叫做“家国天下”,这也说明我们的国实际是一个大的家庭。这样一个家国天下的观念,我们听来尤觉熟悉,几千年来几经改朝换代从未变过。《大学》中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每个士人心中的生存逻辑。王安石说:“得一士焉,宜可以南面而制秦”。士人可以说是中国的统治阶级或基础。“士人”当然不会指称妇女,因为他们都认为“唯小人与女子难养也”。他们又将这些逻辑一一贯彻到自己的家庭中,渐渐形成了许多中国人独有家庭观念。我们可以将这种“家天下”和“家本位”称之谓个人主义的一个变种,因为实际上每个人均从自己的“家庭”或“家族”利益出发,为了“家”的利益而奋斗。每个人和家庭都是荣辱与共的,在制度上,我们称之为“连坐”或“株连”。社会将每个家长权下的集体看作一个整体,他们都是家长的附属,家长对他们有管理处分的权力也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家庭中的其他人无论是子女、妻妾、奴婢都是不完全有或无法律主体地位的基于此我们也可以称我们的家本位为“家男本位”。我们的家男本位不仅体现在统治权上,还体现在继承权上。传统社会里,每一个家庭或家族都有自己的“家鬼”,为了使“家鬼”享受“血食”,需要后代中有男子,只有男子才可以祭祀“家鬼”。这种祭祀的权力在古代乃至近现代在中国人心中是十分重要的。在现代中国的一些地方给长辈烧纸必须由直系男性卑亲属主持,女性是没有这个资格的,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祭祀活动由男性主持则是制度性的规定。这一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是“香火延续”。只有添丁才算是后继有人。这一点我们和老祖宗没有任何改变。在皇家,添丁要记入“玉牒”还可能因此大赦天下,添女的待遇则相去甚远;在世家大族,“添丁”也是要记入族谱的,而女子在很多家族中则无此资格;在一般人家,“添丁”也意味着可以“入口”,很是值得庆贺一番。继承权处理祭祀权之外,就是身份权和财产权的继承。中国传统社会身份权在很多时候是与财产权捆绑在一起的。“恩荫”这种古老的制度从来只是荫及儿孙,不能及女儿等女性卑亲属,因此身份的继承制维系在男性亲属间,进而继承配套的财产。发展下去形成人们观念上的“父债子偿”。虽然我们引用外国制度消灭了这一概念,但是人们还是默视地继续予以补偿,尤其是农村和一些灰色地带。在这里我们无法不说的一对相近词语,家庭和家族。家族在我看来只不过是一个家庭延续很好的表征,只是一个组织松散,不像具体某一家庭那样联系紧密的大家庭。他们由血缘关系维系,族长形式家长权的方式管理,因此,我在这里将他看作另一种形式的家庭。近代人口流动性增强,我们中国人心中的家族观念已经消退,家族的范围也日渐萎缩。家庭的延续不能只有子女,因为子女的产生前提是婚姻。中国古代的婚姻也被称为“户婚”。婚姻不是男女之间的私事,而是关系整个家庭或家族的兴衰的大事,因而才有私通是奸的法律逻辑。女子出嫁后,由婆家的一员转变成夫家的家庭成员,从此,他便附属于丈夫。像陈冯富珍在古代就叫做陈冯氏。古代的很多妇女也是没有名字的,虽然有的妇女已经十分尊贵,例如孙权的母亲贵为“国太”,我们只知道她叫“吴国太”,史书中也未记录其名字。而“吴”只是因为她的儿子被封吴国,如果被封其他国家我们只能改易其名了。结婚我们中国历来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求门当户对。这两种制度充分体现了父权和等级制度,成为封建的典型代表,并被拍成很多父母逼婚害死儿女的人家惨剧。最引起我们同情的当然是剧中的女主角。这更加深了人们对这两种封建遗毒的憎恨。我们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可以发现,这种制度维持了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家庭稳定,不可能没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种制度生长在男权思想统治下的中国,将男权思想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最末端。女子嫁人后,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现代,都是要进入夫家的,反之则叫入赘或倒插门,前者是常态、制度性的,后者是大部分男人感到耻辱。女子一旦嫁人,就应该用再嫁从夫这句名言了。中国男人要的女人就四个字,“贤妻良母”。古代的两种女权,就是母权和主妇权。母权是对子女的教养权和主婚权;主妇权是家事管理权和财产权。《尔雅˙释亲》云“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这不仅体现了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更是淋漓尽致的发挥了男性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作用。因为中国几千年来就是贤妻良母的生产机器。妇女运动的发展目的是解放妇女,使他们得以从事生产劳动,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但是这种运动在中国产生了一个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那就是妇女不但要从事社会劳动,还要从事本职工作——家务劳动。这一求得妇女解放的运动在中国却成为中国女子的负累。更具讽刺意味的是由于妇女的这种转变竟然成为男性寻找二奶和小三的借口之一。不同于婚姻缔结和家庭关系的维系,我国的离婚观念已经被彻底颠覆,这一点功劳属于女权主义者。中国传统社会实行休、出、协离等一系列离婚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持“户婚”制度的发展,家庭的稳定。我们可以从古代保护妇女的“三不去”制度,也可以分析出妇女在婚姻制度中的附属性。形式上,“三不去”制度是三种可以不用去的情形,因为妇女的这三种情形或三种行为得到了男权社会的一致认可,而男权社会不是对这些行为的承认而是不否认,这样我们无形的抹杀了妇女的忠孝行为,为“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这句名言找到了另一种理由。所谓“七出者,礼应去之也,三不去者,礼应留之也”。从内容上,据《家语》,“有所取无所归也,经三年治丧也,先贫后富也”。中国的思想家站在男权的高度认为女子已经做了这事就不应当否定他们,这是一种明显的有罪推定,有点像夏娃引诱亚当的理论。这种保护妇女权利的制度都是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想见其他的离婚制度。我们现在不再对家庭有任何顾忌,说放弃就放弃,我们谓之自由。我们承认了离婚自由,确立了离婚自由,可是我们的离婚不是对两个人的宣判,而是对两个家庭关系的终结。对于男人的伤害可能是一时的,而对于女人的伤害则必然是恒久的。因此那些在我们骨子里的观念是无法解脱的。我们传统的家庭制度绵延千年,直到近代才从制度上予以大的改动,但是当我们处理司法案件时,一旦触及家庭矛盾,通常会令我们的司法官感到棘手,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也。这些千年的思想依然笼罩着中国,我们不去评价它究竟是好还是坏,我们究竟是去改革那些形式上的制度更重要还是改造我们的思想更紧迫?我们中国独有的这种家男主义我们还需要带着它走多远,还是他会带着我们走向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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