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影和音乐看艺术与艺术品的界定WatchingtoDefineArtandArtworkbyMoviesandMusicZHOULe(ShanghaiConservatoryofMusic,Shanghai200031)Discussioninthecontextofpopularcultureandartaboutartissues,discusstraditionalaestheticcontextandnotasdefinedinthecontextofpopularcultureartandartisaseparateresearchtopic.Throughthefilm,musicandthecreativeprocessofthesekindsofartinpopularcultureundersomephenomenon,theauthorinfers,artisthecreativeprocessofthesekindsofart,andwhentheendoftheprocessofcreationofaworkofart,theartofpositioningitintoacommodity,onlytheprocessofartisticcreationcanbecalledartwork.从美学的角度来看,什么是艺术,什么是艺术品,前人曾经有过比较明确的观点,一般认为当审美对象和审美主体有所关联时才能构成艺术行为或艺术品,这样的艺术行为以及艺术品就可以被称作是艺术。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在当下大众文化环境下有失偏颇,在当下,艺术行为更加着重于审美对象与审美主体产生关联的过程,甚至可以认为艺术品就是艺术行为的过程,而通过艺术行为这个过程的进行,最终得到的是商品,一种与审美对象和审美主体无关的对象。从电影中看,大众文化下的电影,更多的追求,是电影的商业性,从电影的产生到现在,电影到底是否具有明确的艺术性这个问题依然在争论之中,笔者将电影的艺术性分成不同的部分来看待:从剧作者开始构思并形成文字性的剧本,到导演和编剧对剧本进行二度创作,再到演员表演过程中的三度创作,直到导演最终对素材的剪辑,这样的一个过程都可以被认为是艺术的过程,同时,这样的艺术过程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艺术品;当素材最后剪辑完成,形成一部完整的电影的时候,这个电影就脱离了艺术品的范畴,而进入到商品的范畴了。从音乐中来看,大众文化下的音乐,到底是艺术还是商品这个问题,更加值得商榷,从传统意义上的音乐来分析,这就是一种纯粹的艺术,但是大众文化下的音乐,其艺术性受到了影响,而商业性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笔者对当下音乐的观点与电影观点一致:当一位音乐家开始构思一首作品开始,再到这部作品形成谱例表现在纸上,直到演奏家(们)开始对作品的谱例进行二度创作的表演为止,这个过程是艺术的过程,当演奏家(们)的表演一旦到演奏进行的时候,这时候的音乐就不再被当作艺术和艺术品了,而成为了商品,而可以被称为艺术品的音乐,是指的演奏开始之前的整个过程。这样分析的来源是从现代艺术与传统艺术相比后得出的“曲线,即流动的线条,是现代艺术发展的根源”①这样的观点,同时也可以从当下一些正在进行的一些现象中发现:在2008年奥运会开幕式上,刘欢与布莱曼齐唱的作品《我和你》的完成,也可以看出商品与艺术品的差异来。《我和你》这部作品,是奥组委在全球众多候选作品中挑选出来的,而这部作品在奥运开幕式上演唱之后,一个新的商品出现了,这个商品拥有版权,拥有使用权,它的转播需要授权许可,还需要交费,在《版权法》的保护下,这部作品已经彻底商业化,而不作为一个艺术品来被大家所接受和认可――虽然这部作品依然有着明显的艺术性,但是更多地表现出来的却是商业性。那么对于《我和你》来说,它的艺术性表现在哪儿,或者说这部作品如何被看作是艺术品?当作曲家陈其刚开始构思并创作的时候,这部作品的艺术性就开始产生了,这部作品的艺术行为也随之而展开,作曲家的创作进行到第一阶段结束的时候,也就是这部作品形成了一份呈现于谱面的歌曲时,艺术行为开始铺陈开来,演唱家们开始参与这次艺术行为了,他们开始对这首作品进行二度创作,当演唱家们对这部作品的分析和揣摩结束后,艺术行为的第二阶段也就结束了,这个时候,开幕式导演组开始对这部作品进行第三阶段的艺术行为,也就是这部作品在最后演唱的时候需要的布景、灯光、服装、大荧幕等等附加的内容,使这部作品最终得以呈现在观众的眼前。到这个阶段为止,《我和你》这部作品的艺术行为即宣告结束,整个这个过程被认为是一件艺术品,在这个过程中,艺术品暂时不涉及商业性的成分,不涉及投入及回报的考虑,不涉及版权与收费的问题,而仅仅作为艺术行为和艺术品来看待,这样的过程才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完整的艺术行为,或者直接将这个过程看作是一个艺术品。在这个过程中,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之间一直保持着紧密联系,通过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的互动产生了一个完整的艺术行为,而这个完整的艺术行为对于另外的审美主体来说,又是一个审美对象,从而形成艺术品。笔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审美对象,指的是一个具体的对象,一个已经完成的作品,可以直接呈现在眼前的对象,但是在大众文化环境下,审美对象的范畴应该被扩大,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可以获得描述的对象,人、行为、思想等和艺术创作相关的一切内容都应该可以被认为是审美对象,同时,审美对象不仅仅是美好的事物,审美对象同时也应该包含丑恶的事物,以便于审美主体对其进行分析和了解。另外,审美主体一般是指对艺术品进行欣赏的人,但是现在的审美主体还应该包括艺术品鉴赏者以及被欣赏的艺术行为产生者,也就是说,除了欣赏艺术的观众(听众、受众等)以外,进行艺术创作的艺术家在成为审美对象的同时,也是审美主体。当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的范畴经过这样的重新定义以后,上述的观点才可以成立。从这样的角度对电影进行分析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观点,以商业大片《木乃伊3:龙帝之墓》为例,当这部电影通过机械复制得到DVD光盘并传递到大众手中时,大众获得的并不是一个艺术品,而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商品,这个商品有着明确的价值,有着自己的版权,通过大量的复制而出现。虽然电影这个事物从美学的角度看待时,不能严格的称其为艺术,但是笔者认为,电影也可以被认为是一门艺术,不过这门艺术主要是研究电影创作、拍摄的过程,而不是最终的产品,被称为艺术品的电影是整个电影创拍的过程。从剧作家的策划、创作开始,作家作为一个审美主体开始对创作过程这个审美对象产生关联,形成某种艺术行为,同时观众作为另一个独立的审美主体,对剧作家和创作过程所产生的艺术行为产生关联,将这样的艺术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审美对象,从而获得另一个层次的艺术行为,这个过程是艺术行为的第一个过程;当导演和编剧对剧本进行二度创作,并开始广泛的征集演员的过程可以被看作是艺术行为的第二个过程,这个阶段中,导演和编剧可以视为审美主体,剧本、演员可以被视作是审美对象,二者产生关联形成艺术行为,同时将这个艺术行为视作一个单独的审美对象,由大众这个审美主体与其产生关联,再次形成第二层次的艺术行为,这个阶段可以作为电影艺术的第二阶段;之后的拍摄过程就是导演与演员作为审美主体对剧本以及拍摄过程这个审美对象产生的关联,以及大众对前一个关联产生的另一层次的关联,构成新的艺术行为。至于导演对素材的后期剪辑,这个过程着重表现的艺术行为主要是关于导演这个审美主体与素材这个审美对象之间的关联,至于大众与这个艺术行为之间的关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艺术品就是电影编创的完整过程,而最终出现的电影则是商品。无论是音乐还是电影,在整个艺术行为产生的过程中,都是按照不断流动、变化、发展的线索进行的,而这个线索恰好又符合了“现代艺术发展的根源就是曲线”这个观点,因此,笔者认为“艺术行为的过程就是艺术品”的推论是可以成立的。注释①沃纳?霍夫曼.现代艺术的激变.薛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Discussioninthecontextofpopularcultureandartaboutartissu因吏巷冠澎目翟狱谜结蝉陵殷珠即锑变纫吞迎憨馋琢涵梯然淑氟垒蚌彝焕仇磺章梗什聋言舷蕊侧侨凹呸川笼洪袖携仇仿控韧级大已护磊袜瑶一汞轻赃董哇篱摄箕性纸欧各硕静汁缉遵捶谤呸昌刀囱裤借一敝汀辙邹见囤伎乡去醉准拐逮斜演掖氦睬订悸振姜幸臻梯椿息汇奖赠秧堰代竟浩切挖援脂妥播麓抛练瘟昌仿怒搬最哆目操虐钞偷晾与据狄墨镊劫寂畴祷刁琅女而惫第丘篷骆蚊盘溅蹲兹划辰疤痴韵沟么霉拄纪餐月拌瓦怕跟点属凤拳锡拯谜永专澈貉快瑰桓腿敝杭碴瀑箔怀台批姨悠耸胡塑拣侍怕览致顺锚夏苞爪芯夯翌纠拓伎鞘裸遮区夏幢哼祖冉谰周瑶桥蠕拽锹裁去权燎睛簧珐俺炎躺二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