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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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229号各市建委、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行业的工作实际,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2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镇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等)、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已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建设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积极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任务,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仍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3本专业工作满5年。(二)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三)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高级工程师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主持和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或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造价编制等,下同)、科研和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4、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5、主持完成燃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建设各行业市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7、有1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300万元以上利税(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学术期刊指正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报纸以及未发表的手抄稿、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下同)。(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第十二条工程师条件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5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较系统地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施工技术任务。(二)业绩条件在业绩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4、参与完成燃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建设各行业市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有1项以上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专利得到开发实施并取得50万元以上利税。(三)论文著作条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论文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第十三条工程师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6(一)业绩条件在业绩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2、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二)论文著作条件在论文著作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第十四条助理工程师条件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规定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能力业绩条件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二)论文著作条件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申报人的工作业绩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第十六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7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第十七条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给予适当倾斜。第十八条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第十九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第二十条原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转评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任职年限。第二十一条从国家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是否具有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任职年限的限制,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直接申报。第二十二条申报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和破格申报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含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标准条件执行,并统一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第二十三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8(二)所称的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三)所称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学术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四)所称的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相当奖励是指与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包括优秀设计奖、工程质量奖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五)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六)相应执业资格是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建人〔2001〕382号、建人〔2003〕294号文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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