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一、专利申请概述(一)专利申请原则1.书面申请原则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如果在他人申请日之前没有制造相关产品、使用相关技术或者做好制造或使用的准备,则在他人获得专利权之后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3.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所谓“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是指一份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出,且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对于属于同一构造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以及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案申请。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二)申请日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三)优先权在专利申请中专利申请人还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四)专利代理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池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对国内申请人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五)国际申请所谓国际申请就是按照PCT规定的方式提出的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的简称。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国际申请的程序是首先提出中国专利申请,然后在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国际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提交、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如果发生译文错误而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发生变化,起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二、专利申请文件•1.请求书•请求书,是指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创造人、申请人、联系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和联系地址等。•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申请文件。2.说明书说明书,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说明书是最重要的专利申请文件。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它不仅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书,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而且在经过法定期间后还要向社会公开.技术人员可以从公开的说明书中了解最新技术的发展,从而获得有益的技术启示。专利制度提供技术资料的作用由此体现。说明书一般包括:(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改果;(5)具体实施方式,即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此外,说明书还可有附图说明。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说明书及其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意味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的内容,应用其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在不需要作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施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并且能够达到说明书描述的预期技术效果。因此,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3.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的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份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x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字。4.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利要求书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如指南针的必要技术特征就是能够自由转动的磁针。必要技术特征反映在权利要求上,就是独立权利要求。换言之,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1)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组成。•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则一般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例:“指南针”独立权利要求:一种指示方向的装置,其特征是一片片磁针连接在一个支架上,可自由转动指示南北。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中,“一种指示方向的南装置”为前序部分,说明指南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在于能够指示方向“其特征是一片磁针连接在一个支架上,可自由转动指示南北”是特征部分,用于说明荆针有别于其他指示方向装置的技术特征在于通过磁针转动来指示南北。•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权利要求是通过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列举必要技术特征来划定请求保护范围的。在取得授权后,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技术具有独立权利要求中列举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专利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独立权利要求载了A、B、C三项必要技术特征,而被指控侵权的技术只具有技术特征A和B,或A和C,或B和C,或单独的A、B、C,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被指控侵权的技术具有技术特征A、B、C和D则构成侵权。可见,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描述的特征越少,可能获得得保护范围就越大;而描述的特征越多,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小;因此申请人在撰写利要求书时,应当避免将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写进去。•在上述以指南锖针为申请主题的假想例中,如果将指南针的技术特征描述为“其特征是一片磁针连接在一个支架上,可自由转动指示南北,并且支架和磁针装在一个壳子中”,即使日后授予专利韵权,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会大大缩小。原因是该独立权利要求多描述了一个不必要的技术特特征“支架和磁针装在一个壳子中”。这样,他人如果制造了一个没有壳子的指南针,就不杉构成专利侵权了。•同样道理,在描述技术特征时,所使用的术语越是具有概述性,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大;而术语越是具体,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小。•例如,某人发明了一种传动器械,并用“动力传动装置”的术语来描述其必要技术特征,就可以将各种力传动方式都包括进去。他人制造的相似装置无论是使用齿轮传动还是皮带传动都符合这一技术特征。但如果使用“齿轮传动装置”的术语,日后专利权对该机器的保护范围就仅限于齿轮传动。他人只要使用皮带传动方式,即使其他技术特征与专利机器都相同,也不构成侵权。•因此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还应当尽可能地使用较为概括的术语来描述技术特征。当然,对技术特征的列举和描述都要考虑到现有技术的范围。如果技术特征过少、术语过于概括,就可能将现有技术也包括了进去,导致新颖性或创造性受到影响。典型案例:未全部覆盖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产品•德国某公司“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盛放液体的带托板容器…。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该公司指称上海某包装容器公司生产、销售的集装桶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经查,被控侵权产品内容器底部虽然具有浅排流槽结构,但该排流槽并不带有轻微坡度。德国公司认为:“轻微”可以被解释为“忽略不计”。•法院查明,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陈述,现有技术的缺陷之一是容器中剩余液体的排空很费事,“必须将与内容器的排放开口对置的一侧抬起”才能排空残液。而说明书陈述的发明目的之一就在于:内容器的底部和托板底部作为排流底部,应能自动地排空带托板容器中的剩余量。该说明书陈述该发明的优点之一,也是该内容器设置了一个倾斜的排流底部来排空带托板容器的剩余量。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轻微”一词并非可有可无或忽略不计。“轻微”必须达到能够使容器中的残液被即时排空的程度。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排流槽并不具有坡度,因此该产品没有全面覆盖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产品并不相同,不构成侵权。•本案中,结合说明书的陈述,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轻微的坡度”一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即能够解决即时排空容器中残液的技术问题,构成了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包含该技术特征,因此在技术上并不相同。该产品并非专利产品,制造、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2)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指记载了附加技术特征,用于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限定。•例如,对于指南针这一发明而言,磁针在支架上自由转动指明南北方向是必要技术特征。但磁针与支架的连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能够保证磁针的转动即可。如果发明人设计了一种磁针与支架的特定连接方式,如将磁针下端磨成圆球状,在支架上端做一个凹槽,使磁针能够在凹槽中转动,则这种连接方式就是附加技术特征。如果发明人担心他人之前已经公开过指南针的技术方案,就可以对其设计的磁针与支架的连接方式提出从属权利要求,以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限定。•从属权利要求由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组成。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在上述以指南针为申请主题的假想例中,权利要求书中的第1项权利要求为独立权利要求:“一种指示方向的装置,其特征是一片磁针连接在一个支架上,可自由转动指示南北”。第2项权利要求就可为从属权利要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示方向的装置,其特征是磁针下端为圆球状,支架上端有一个凹槽,磁针能够在凹槽中转动”。其中“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示方向的装置”为引用部分,“其特征是磁针下端为圆球状,支架上端有一个凹槽,磁针能够在凹槽中转动”为限定部分。•由于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它划定的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一旦独立权利要求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问题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或者在专利权无效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如果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满足其他授权要求,则从属权利要求就可以代替原独立权利要求划定专利保护范围。•在上述以指南针为申请主题的假想例中,如果审查员发现已有通过磁针在支架上自由转动指明方向的类似装置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过,则指南针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就没有新颖性了。如果没有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人是无法获得专利权的。但如果审查员发现之前的类似装置从未采用过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即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