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验收的条件;●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电视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要点;●入侵报警系统验收;●巡更管理系统验收;●停车场管理系统验收;●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系统)验收;●安全防范工程验收使用的主要表据。16.1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验收的条件16.1.1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系统性能和指标检测和验收,应依据的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有:●GB/T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B10408.1《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10408.2《超声波入侵探测器》●GB10408.3《微波入侵探测器》●GB10408.4《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0408.7《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GA/T1657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1667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143《金库门通用接收条件》●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16.1.2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条件1.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条件:(1)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安全防范系统相关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2)现场敷线和设备安装已经过施工质量检查和设备功能检查,并已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的检查验收报告。(3)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4)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5)已进行了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可以独立工作(6)安全防范工程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7)文件及记录完整。2.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1)设计任务书。(2)工程合同。(3)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5)工程设计说明书,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6)技防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报告;(7)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监控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8)工程初验报告。(9)工程检验报告。(10)工程竣工报告。(11)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12)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报告。(13)系统试运行报告。(14)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15)工程检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系统检测报告等;(16)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合同、系统设备出厂检测报告和设备开箱验收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决算书等。3.系统的竣工验收小组•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本地区的技术防范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工程验收时,应协商组成工程验收小组,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下设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终端设备);管线敷设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查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规范相关要求;检查其通信联络手段(宜不少于两种)的有效性、实时性,检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盗门、门禁、探测器、紧急报警按钮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资料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实施。(2)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并做到图纸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图纸资料的准确性主要是指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特别是要同工程实际施工结果一致。•图纸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所提供的资料内容要完整,成套资料要符合要求。对三级安全防范工程图纸资料审查时,可适当简化或省略。•图纸资料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图样的绘制应符合《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等相关标准要求;图纸资料应按照工程建设的程序编制成套。工程移交•工程移交是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交付使用单位的基本职责。•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整理编制竣工图纸资料,并交建设单位签收盖章,方可作为正式归档的工程技术文件。这标志着工程的正式结束。16.2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一般规定;●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竣工验收文件等。16.2.1一般规定1.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建设方、监理方应进行预检、预验,当各项子工程均符合要求时,再进行正式的验收。2.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本地区的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3.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4.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图纸、资料的移交。16.2.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16-1的规定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如果验收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进行复检,对复检发现质量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16.2.3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1.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16-2的规定。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控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是依据国家标准《彩色电视图象质量主观评价方法》按五级评分制评定的,这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定。如果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经测出应符合规定,那么,主要就是对噪声干扰信号的主观评价了。3.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16.2.4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一般依据以下4点进行,具体如下。1.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2.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10%。在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时,清晰度与灰度为必测项目,在实际工程中由于一些摄像机安装位置的限制,测试较为困难,一般只采取抽样测试的办法进行。3.当对主观评价的分级有争议时,可用仪器对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及各种信号的干扰进行测试,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4.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的内容如表16-4的规定。16.2.5竣工验收文件–工程设计说明书;–综合系统图;–线槽、管道布线图;–设备配置图;–设备连接系统图;–设备概要说明书;–设备器材一览表;–主观评价表;–客观测试表;–测试仪器测试的数据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表16-5的规定。系统测试系统测试包括主观测试、客观测试。(1)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按五级损伤制评定。这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定,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测出合乎规定,那么主要就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的主观评价。(2)电视监控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不低于四级;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16-2规定。(3)对系统内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按照表16-6制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要点依据国家标准GB50198-94,工程验收基本要点有:一般规定;摄像部分;传输部分;监控室;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等。其主要内容如下:一般规定1.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符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做到经济实用,维护方便。2.闭路监视电视可用黑白电视系统、彩色电视系统,特殊环境下采用彩色电视系统效果较好。电视监视的目的是了解监视目标的形体变化,要求适应范围大,可靠性高、售价低、维修容易、对温度、湿度要求低。3.系统应由摄像、传输、显示及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当需要记录监视目标的图像时,应设置录像装置(磁带、硬盘),在监视目标的同时,当需要监听声音时,可配置声音传输、监听和记录系统。系统注意4种不同的状态。4.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室内工作的设施:-5~+40℃5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2)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为了保证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质量,防止滥用产品,要求使用定型的产品,所谓定型产品应该是:6.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1)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2)相对应4分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16-7的规定;3)图像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4)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5)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为1V±3dBVBS;6)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符合表16-8的规定;7)系统在低照度使用时,监视画面应达到可用图像,其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7)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2)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地点;3)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4)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光)缆的线路路由;5)应优先选用国内产品,当选用国外产品时,其性能指标应优于国内产品;6)采用的产品应是形成工业批量生产,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产品的厂家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技术指标和使用说明书。16.3.2摄像部分1.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照度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监视目标的照度要求与摄像机的灵敏度密切相关,通常闭路监视电视系统是由被监视场所监视时刻的自然光照明,一般画面的典型照度见表16-9。2.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2)除硫化锑摄像管外,当监视目标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