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剧本大学生维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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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法官(陈家俊)朱旭东(被告)戚继栋(原告律师)程志文(原告)周嘉(原告律师助手)程丽(被告律师)毛文欢(被告律师助理)林青霞(书记员)朱丝佳(陪审员)苗丽华(陪审员)陈宁(法警)模拟法庭民事剧本时间:2009年03月20日地点:佛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长:司马燕书记员:郭风原告:秦亮,男,1989年生,现就读于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应届学生,寄住校学生公寓27#508宿舍。原告委托代理人:葛粉,女,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任人事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和员工工资发放工作。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海,男,佛山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案情概述:去年来自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秦亮,在张军的介绍下进入张军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张军的信任,兼职的秦亮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秦亮做工两个月后,公司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秦亮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员入庭。法官:请坐(转身)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主审法官:(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秦亮,男,1989年生,现就读于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应届学生,寄住校学生公寓27#508舍。现委托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粉作为一般代理人主审法官: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以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葛粉,女,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主审法官:请具体讲一下一般代理的内容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我叫张军,1972年5月生,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任人事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和员工工资发放工作。现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主审法官: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以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主审法官:请具体讲一下一般代理的内容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主审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当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是应当提供证据上诉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清楚被告:清楚主审法官:原告秦亮诉被告张军工资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司马陈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本院法官张三,人民陪审员李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青霞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今天出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原告:不申请。主审法官:被告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我在2009年9月30日,在张军的介绍下进入张军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张军的信任,当时我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我做工两个月后,张军及其公司却以我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合同工为由,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我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原告委托人:根据我的当事人原告本人的陈述,我认为被告及其公司在原告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真实的工作信息的义务,并且借原告对《劳动合同法》的无知和对劳动力市场知识的缺乏之机,故意做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通过欺骗获得原告的信任,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没有与被告签署有效的工作合同,最后被告一直以原告不是其公司的正式合同工为由以达到拖欠和拒绝支付原告应得工资的目的。被告:(情绪有些激动):什么欺骗?我可没有欺骗他!这是诽谤。主审法官(拍打惊堂木):请被告保持克制,让原告律师把陈述做完!原告律师继续作陈述!原告委托人:好的!谢谢法官。现在我代我当事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两个月的原告工资,共1220元2、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在诉讼期间的一切法律程序费用。4、对于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做出赔偿性的惩罚。赔偿原告100%的工资赔偿。共1220元。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情绪还是有一些激动)原告秦亮所陈述的不全是事实!2009年9月30日我确实介绍我公司促销员一职给秦亮,目的是为秦亮提供一个免费实训的社会实践机会,因为秦亮在本公司只是实习兼职的身份,所以才没有并入公司的正式员工之列,所以也没有必要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按照我公司的条文规定来执行的!所以我没有欺骗之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海:法官,我认为我当事人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对原告实行欺骗,我当事人是根据公司的条文规定来处理原告的劳动工作问题的,这是有依有据的。难道这也是欺骗吗?主审法官:请被告律师继续陈述!被告委托人:至于原告说我当事人拖欠他的工资,那是无法可循的说法!要知道实训的兼职职位,在法律范围内,公司是可以不支付任何报酬的!而在原告实训期间,公司反而有向原告收取适当的实训时培训费用的权利,但本公司念在原告是在校学生的原因,所以没有向原告收取一分一毫的实训费用。这一切,被告在原告工作之前就说明的了,但原告当时并未对该工作提出任何要求和进一步了解的意愿,直接答应了被告并直接投入到工作之中。原告在工作结束之后,反而认为其没有接受公司的任何实训课程,只是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应该获得报酬,这是完完全全颠倒了事实的!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沟通合作的,并无欺骗之意和行为。并且原告和被告并没有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准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用人关系,所以被告及其公司没有支付原告工资的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9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的介绍下进入被告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是“实训学生”的身份还是员工的身份,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和发生了劳动行为?主审法官:被告、原告对本庭归纳的重点有没异议?被告:没有。原告:没有。主审法官:那么请双方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明!原告委托人:(提供公司员工出入证明胸卡一张,并把胸卡拿着走到原告面前):原告这张胸卡确定是你的吗?原告(拿起仔细看了看):是的!原告委托人(有把胸卡拿给被告看)被告,这张胸卡是不是你亲自配发给原告的?被告(拿起来看了看):这只是一张出入公司的凭证而已!他……原告委托人:被告,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就可以了!被告:(很不情愿)是的!这是我在原告进我公司时我发给他的!原告委托人:好的!法官,这张胸卡就可以证明---被告说我当事人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的说法是错误的,主审法官:那请说出原因!原告委托人:这张胸卡是我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出入公司的凭证,是公司核实员工身份后配与员工个人的身份证明的,在这证件上职位一栏清楚写着原告的职位是“促销员”,是普通职员的身份。这说明原告在公司里的员工身份是他们承认的,原告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如果原告是“实训生”的话,他们应该给原告配与写着“实训生”的胸卡才对!“实训生”的胸卡在各公司里的“实训生”是有佩戴的!主审法官:被告对该证物有无异议?被告:我对原告提供的胸卡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我之所以配发写着“员工”的胸卡给原告,是出于对公司的业绩的顾虑。要知道秦亮在我公司实训的项目是促销,是要面对广大消费者的。而消费者往往对“生手”或非正式人员的宣传存在怀疑和不信任,如果原告佩戴着“实训生”的胸卡去推销的话,不能很好地得到消费者对我公司产品的信任,毕竟他不是我公司的正式员工。而如果原告佩戴的是“员工”胸卡的话!那会很好地博得消费者的信任,并对其促销工作有帮助。被告委托人:我支持我当事人的观点。打个比喻:去旅游,面对着一个刚出道的导游和一个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当地人,你们会选择谁为你服务?显然大部分人会选择老当地人。有经验者,就会有优势,这在毕业生招聘会上也是如此的啦!(被告这时笑起来)原告委托人:反对!反对被告律师言语带有歧视性和误导性!主审法官:反对有效!被告和被告律师要注意自己的言语恰当!被告委托人:好的!法官,被告委托人:(走到原告面前)原告,你在此工作之前有没有类似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原告委托人:(快速举手打断)反对!法官,我觉得原告的经验以否与本争论焦点无关!被告委托人:法官,我觉得这与争论的焦点有很大的关系!请让我继续!主审法官:反对无效。请被告律师继续!被告委托人:原告,请回答我刚才的问题!原告:没有!我是第一次出来工作的!被告委托人:那么在你工作期间,你有没有学习到什么?原告委托人:反对!这问题会对原告产生误导!被告委托人:法官,这没有误导成分!主审法官:反对无效!原告律师,请慎用“发对权”,请原告如实回答被告律师的提问!原告:推销、口才、策划、组织等能力。被告委托人:哦?看来要帮一个没经验的人成为一个什么都会的人,投入肯定挺大的!原告委托人:反对!反对被告律师作个人猜测!主审法官:反对有效,被告要提供确实证据,不能凭空臆想!被告委托人:是的!那我没有问题了!主审法官:那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词内容有何意见。原告:虽然被告说的很有道理,但是从被告刚才的话中可以知道他确实是在利用我为公司创造财富,并且我为他的公司提供了劳动,我们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发生劳动行为的!(出示一份促销销量清单)原告委托人:这一份促销销量清单是被告公司财务部登记的,从上面可以看出:自从原告来到工作岗位上后,该工作岗位的销售业绩一路上扬,公司也因此获得很大的利润!所以原告为公司创造了经济价值,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主审法官: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销量清单内容有无异议?对于你和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承认!被告:(做出不屑那清单的样子)对于这份销量清单,我没有异议。那销量是真实存在的,原告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确实为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做出贡献,这是事实!主审法官:那么对于你和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承认?被告:我不承认!我们公司与原告并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签署或相关证据证明我们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们始终认为原告只是我们公司的“实训生”,是享受了我们公司培训的,他的促销行为是他的实训内容之一,而销量只是他实训成果的体现!被告委托人: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管理法》第三十五款第七条规定:企业必须对在其公司任职的人员(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要一视同仁。我被告及公司做到了只一点,所以让原告参与到公司的营业性活动。换句话说:实训生在公司也不能“占着茅坑不拉屎!”不对企业做贡献!如果“实训生”都不参与基层作业的话,那么他的实训还有意义吗?原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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