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专题之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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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之国际海洋法一、国际海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二、海洋法(lawofthesea)的概念海洋法就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那些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逐步发展而形成的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一般来讲,海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第二,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当进行的合作和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国家之间有关海洋争端的解决途径。(二)海洋法的历史简述(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的所有的方面,由一个序言和十七个部分组成,共320条,另有九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四)基线问题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基线不仅成为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同时也成为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起算线。正常基线(normalbaseline)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第五条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在实践中,正常基线一般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下就适用直线基线。直线基线(straightbaseline)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海洋法公约》第7条规定,“在海岸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2、群岛基线由岩石岛屿组成的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上密切联系的实体就是群岛。按照《公约》第47条的规定,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划定时必须遵守一些限制:第一,这种基线必须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此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到9:1之间;第二,这种基线长度不得超过100海里,但是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第三,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所谓“菲律宾群岛基线法”。该法案把中国中沙群岛中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中的部分岛屿(菲律宾称为“卡拉延群岛”的部分)列为“菲律宾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岛屿”。3、海湾海湾(bays)是一个比较熟悉的概念,但是同样不容易界定。公约规定了一个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为“海湾”。《海洋法公约》对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海湾仍是内水。历史性海湾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海湾的湾口宽度远远大于24海里,但是在历史上一向被公认为沿海国的内水的海湾。判断历史性海湾的基本标准是: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默认了这一事实。常见的历史性海湾有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57海里),加拿大的哈德逊湾(50海里),俄罗斯的大彼得湾(120海里)二、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internalwaters)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为“内水”,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领海基线内海领海12海里12海里毗邻区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公约》《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家有权建立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在该区域内享有主权。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与领海宽度相等的毗连区,并有权在在此海域内行使必要的管制。规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在此区域内,沿海国家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领海200海里(二)领海第三次海洋会议经过多次的反复磋商、讨论之后,终于在公约中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根据统计,世界上有117个国家实行了12海里的领海宽度,包括中国。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一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外部界线:(1)平行线法;(2)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为领海的外部界线;(3)交圆法。在沿海国采用正常基线时,在基线上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点之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界线。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划出的外部界线实际上都是与领海基线基本平行的一条线。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的人和事物(除《海洋法公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权。(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5)沿海国有义务使外国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2、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rightofinnocentpassage)的意义是:(1)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因此,这一权利仅仅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通过应当维持不停的迅速进行,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险等情况才可以停船或下锚。(3)无害的意思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公约同时规定:在领海内,潜水艇或者其他潜水器,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外国核动力船舶或装载核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或者有毒物品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时候,应当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预防措施。公约列举的不属于无害通过的行为:1、对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2、进行军事操练或者演习;3、收集情报;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者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者接载任何飞机;6、载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者卫生的法律法规,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者人员8、违反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11、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设施或者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3、领海内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和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但是这种管辖权要受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不得行使管辖权;军舰和其他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也享有豁免权。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也不应当妨碍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例如无害通过权。A、在刑事管辖方面,沿海国一般不得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行有关罪行的调查活动。B、在民事管辖方面,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了义务或者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何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人的行为。(三)毗连区毗连区(contiguous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这些事项有:(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由于领海的宽度是12海里,毗连区中有1/2是与领海重叠的,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只有12海里。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辖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三、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一)群岛海道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航道内的通过权,即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ofarchipelagicsealanespassage)。按照海洋法的规定,通过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的时候不得偏离这种划定线25海里以外。实际上,海道和空中航道就是一条宽50海里的海上和空中的通道。(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大陆与岛屿或岛屿与岛屿之间连接两个海峡的狭窄水道。从这一水道的法律地位而言,海峡可以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全世界有几千个海峡,在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情况下,世界上有116个海峡为领海海峡,这种海峡的宽度不足24海里,完全处于沿海国的领海之内,其水域为沿岸一国或数国所拥有,其中有30多个海峡被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世界主要水道,而且也是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洋通道。由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和军事意义,因此,海洋法规定这种海峡分为三类:1、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越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的海峡,在这种海峡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2、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3、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大多数用于国际航行的重要海峡都属于这种),适用过境通行制。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theexclusiveeconomiczone)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盖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航行和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的自由。(二)大陆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取得了新的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同时公约中还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沿海国应当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以距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五、公海公海(highseas)通常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第86条)公海自由就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自由。最初的公海自由仅仅是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海洋法公约》中建立了六种公海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人工岛屿和设施以及其周围的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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