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立法概况《经济合同法》1981《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技术合同法》1987《民法通则》1986部门立法第一稿——第六稿528条——428条学者稿——学者、法官、官员颁行日期:1999.03.15实施日期:1999.10.01法系:大陆法系——制定法(成文法)学者立法德国澳门我国立法概况英美法系——判例法法官造法香港精神损害间接损失争论焦点:合同自由问题◎【标题】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1999年7月,某农资公司向某市京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螺纹钢200吨,总计货款37万元。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总额的10%。1999年11月底,农资公司按约定将钢材运至京阳商贸公司,但被拒收。为减少损失,农资公司就地将钢材转给他人,时至2000年2月,农资公司将京阳商贸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京阳商贸公司以原告农资公司越权签订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的抗辩能否得到支持?(二)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分类: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10技术合同4运输合同11保管合同5借款合同12仓储合同6租赁合同13委托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14行纪合同8承揽合同15居间合同9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1993年5月初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一百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倒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了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问题:捐款合同是否成立?你认为如何处理该纠纷?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义务的扩张(诚信原则细化为帝王条款)1.前契约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后契约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的当事人、经办人、代理人的资格合法审查、授权、追认、表见代理—49条、表见代表—50条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遇到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乙厂经理陈某,张某得知乙厂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设备。张表示甲公司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厂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厂签订合同时已经调离,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厂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厂需要的设备。乙厂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履行。乙厂为此损失15万元。于是乙厂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问题:(1)张某代替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哪一种合同法律行为?是否有效?(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1999年8月29日,李某以某土产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名义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黄麻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黄麻数量为200吨,每吨价格1810元,买方5日内向卖方预付款10万元后,卖方即发货。同年9月2日卖方来电称:“李某无权代理我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对我方无约束力。”但买方已将10万元预付款汇出,后查明李某原系买方业务员,但订立合同时李某已辞职,当了解到买方需求,认为可以为原单位拉到业务,但这时该单位并没有这批货物,合同根本不可能履行,因而给买方造成损失。问题:合同是否有效?经办人的代理资格是否合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签订合同之前还应注意如下事项1.市场调查2.签约资格审查▲主体资格审查▲签约经办人的资格审查3.信用审查▲查对方资金情况▲查对方的货源情况▲审查对方的技术情况和人员素质▲履约信用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5.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案例131999年6月上海某单位因夏季来临,需装一批空调,价款为45万元,空调销售单位因业务数额较大且订货单位较可靠便在订货单位押一张空白支票的情况下同意先提货。提货后卖方将买方出具的支票入到自己的开户行。三天后,银行通知,支票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因为支票上的印鉴与银行预留的出票人印鉴不符。卖方找买方换票时,买方承认账上没有这么多钱,只能先付15万元。卖方无奈只能先接受15万元,但余款经多次催要,一直被买方以种种借口推托,后起诉到法院经过一、二审虽然胜诉,但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使资金不能运转。一纺织品工厂一日与一家贸易公司商谈并签订了合同,由纺织品工厂承揽由该贸易公司定做的一批用于销售到中东国家的医用床单。合同规定:医用床单为20万条,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批交批结,质量依封样为准。为保证交货质量,纺织品工厂向贸易公司交纳8万元定金。并规定,若纺织品工厂不能按质如期交货,贸易公司所收取的8万元定金不予返还。合同签订后,纺织品工厂如约开工,进行生产,但在交货时,均被以不合格为由退货。贸易公司用千分尺测量样品中红新月的图案与交货产品图案之间的差距。结果可想而知,全部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定金被这家贸易公司扣留,不予返还。案例17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遇到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乙厂经理陈某,张某得知乙厂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设备。张表示甲公司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厂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厂签订合同时已经调离,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厂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厂需要的设备。乙厂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履行。乙厂为此损失15万元。于是乙厂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问题:(1)张某代替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哪一种合同法律行为?是否有效?(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合同条款(通用专用其他)(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不明(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价款货到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货到验收合格3天后付款货到即付见人即付贷到付款◎【标题】约定合同公证,但未经公证,购房合同是否无效2000年3月20日,昌吉的王先生说,他向本市的一家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公司向他出示了必备且完整的售房手续(预售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用地批文、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王先生即与房产公司订立合同,房产公司要求合同必须公证,同时,确认公证后合同才能生效,并约定由王先生交纳公证费,在十天内办理。王先生签了字,付了房款,但没有在约定时间交费办理公证。近日,房产公司突然告知王先生说,他购买的房子已卖给了别人,让他去领退款,后来得知别人出的房价比他高,于是,王先生很气愤,认为房产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仲裁:自愿一裁终局裁审分开民间仲裁不公开无级别和地域管辖可自由选择仲裁员调解我国顺昌外贸公司向芬兰福利斯特林业公司发出购货合同书,订购一批原木。该购货合同书的背面条款规定“双方争议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仲裁”。福利斯特随即发回一份销售合同书,表示接受订货,但其背面条款规定争议在英国仲裁。随后双方开始履行,不久发生争议。顺昌根据其购货合同书的背面条款在中国提起仲裁,而福利斯特却以销售合同书的规定为由辩称应由英国仲裁,中国贸促会仲裁委无权受理。诉讼:1、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被告、履行协议地域管辖——原告、签订、标的2、履行地的确定送货——收货地提货——提货地托运——托运地时效一般2年,特殊1年,最长20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中断2003.04.20——2005.04.202003.05.10——2005.05.10案例15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小麦购销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乙公司分A、B、C三批供给甲公司小麦,共计2500吨。A批小麦(1000吨)于2000年11月15日前送完,B批(500吨)11月25日送完,C批(1000吨)12月10日送完”,第6条约定“结算方式和期限为货到入库当日付87%货款,余款待增值税发票到时一次性结清(节假日顺延);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向对方支付2%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只是在2000年11月10日送了一车20.028吨货,之后因价格上涨就再也没有送货,甲公司也没有付款。2000年12月30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货构成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针对甲公司的诉讼,提出反诉,认为甲公司未付20.028吨货款违约在先,致使乙公司不敢再发货。问题:违约方如何认定?案例15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小麦购销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乙公司分A、B、C三批供给甲公司小麦,共计2500吨。A批小麦(1000吨)于2000年11月15日前送完,B批(500吨)11月25日送完,C批(1000吨)12月10日送完”,第6条约定“结算方式和期限为货到入库当日付87%货款,余款待增值税发票到时一次性结清(节假日顺延);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向对方支付2%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只是在2000年11月10日送了一车20.028吨货,之后因价格上涨就再也没有送货,甲公司也没有付款。2000年12月30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货构成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针对甲公司的诉讼,提出反诉,认为甲公司未付20.028吨货款违约在先,致使乙公司不敢再发货。问题:违约方如何认定?案例15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小麦购销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乙公司分A、B、C三批供给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