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大都会施工合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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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96页富临大都会商业广场一期A区工程施工合同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第2页,共96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富临大都会商业广场一期A区工程)发包方(甲方):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乙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补充协议文件由合同条件及协议条款两部分组成,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便共同遵照执行。第一部分合同条件1.词语含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为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合同:是指为实施本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2.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1.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1.4.指定分包方:是指经甲方选定的分包本工程一部分的承建单位,甲方直接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及支付合同价款。1.5.设计单位:是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监理单位:是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项目总监: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总监。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9.合同价款:是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第3页,共96页1.10.开工日期:是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实际日期。1.11.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竣工并经甲方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1.12.图纸:是指由甲方提供的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3.施工场地:是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补充协议、信件、电报及双方签收的文件。1.15.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6.日或天:本合同中除特别说明的外均为日历日或日历天。1.17.竣工交验:是指工程在甲方接管之前,由乙方(或指定分包方)负责完成的检验。1.18.移交日期:是指乙方正式向甲方移交所施工的工程,向甲方移交完全部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并经甲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接收的日期。1.19.竣工资料:是指乙方整理的证明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的资料、文档、检验单、竣工图或类似技术文件。1.20.指定分包管理费:因乙方承担分包单位管理责任(含质量、安全责任等)而由指定分包方向乙方交纳的综合管理费。1.21.指定分包配合费:乙方负责指定分包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下道工序的收边收口(非正常收边收口除外)、修边补烂、补槽、堵洞、吊洞、压槽(楼地面给水管除外)、以及垂直运输机具使用、已搭脚手架使用、提供水电接口、指定分包方竣工资料的整理、签字、完善、统一交验等工作,而由指定分包方向乙方交纳的费用。1.22.进度关键控制点:本合同附件所列出的进度关键控制点,或双方认可的计划、纪要、承诺等明确的进度关键控制点。1.23.工程施工质量关键控制点: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所有内容。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如有相同文件则以签定时间靠后的优先):第4页,共96页2.1.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1.2.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2.1.3.协议条款;2.1.4.合同条件;2.1.5.中标通知书;2.1.6.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2.1.7.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2.1.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1.9.图纸;2.1.10.设计说明;2.1.11.大样;2.1.12.平、立、剖面图;2.1.13.施工图预算;2.2.以上合同文件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末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2.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3.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3.1.工程名称:富临大都会商业广场一期A区3.2.工程地点: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3.3.工程规模:3.3.1.地下层数:整体地下车库3层3.3.2.地上层数:地面高层和超高层建筑5栋;3.3.3.总建筑面积约23.28万㎡3.4.乙方的承包范围是以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为准,具体承包范围详见条款部分协议附件。3.5.当乙方工期、质量不能满足协议约定及规范要求,以及对甲方认价回复不受理且双方协商未果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内容进行指定分包,乙方不得持有异议。其指定分包的确认以甲方书面送达第5页,共96页的通知之日起为准。4.工期:4.1.合同工期为555日历天。4.1.1.开工日期:年月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或核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4.1.2.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4.1.2.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4.1.2.2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4.2.进度计划(应当符合甲方招标文件的《总包单位施工工期要求》):4.2.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的工期要求进行施工,按照甲方现场项目部的要求编制总、年、季、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工程进度统计报表。4.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甲方或监理要求,乙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保证工程进度计划所采用的安排方案和方法供甲方或监理参考。4.2.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监理认为乙方的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监理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并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确保工程进度满足本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4.2.4.甲方按合同约定和乙方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出某些必要的措施以改善和确保工程进度,该指示不被视为合同变更。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因此而增加的劳动力、施工班次、延长施工时间、加快材料及设备的运送、增加施工机械设备等产生的相关费用。4.2.5.甲方可根据工程建设及销售的实际情况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4.3.工期的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在发生后三日内就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提交书面报告,经监理书面确认,及甲方相应管理程序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4.3.1.甲方在开工前七天内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交出施工场地;4.3.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或交验时发现质量问题而影响乙方施工;4.3.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造成工程全面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3.4.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详见30条的不可抗力条款);4.3.5.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第6页,共96页工);4.3.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施工图纸或补充遗漏的施工图纸;4.3.7.其他甲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原因。4.4.工期的延误:非第4.3条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均不予顺延,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5.图纸:5.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数量:开工前5天内提供6套图纸(含用于制作竣工图的图纸3套)。乙方需要增加图纸数量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5.2.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5.3.施工期间,甲方提供的图纸如有缺漏,乙方应当在开始该项施工前14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所需图纸种类及时间的要求。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6.工程竣工后,除乙方存档需要或工程质量保修所需的施工文件外,须将其它全部施工文件退还给甲方。7.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7.1.本工程具体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详见协议条款。8.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加及调整:8.1.工程变更: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内的任何时间,甲方发出的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工程、减少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甲方确认的材料(或设备)变更。8.2.增加工程: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包范围之外的工程。8.3.减少工程:甲方有权指定分包单位实施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8.4.现场签证:是指甲方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的零星用工、零星机械台班、无法按图计算的工程量的签证。8.5.增减工程、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或通过签证、核定单的形式确定。8.6.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第7页,共96页程变更,且甲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1倍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不得持有异议。8.6.1.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有约定计价方式的或工程估算产值小于10万元的乙方应无条件先决执行;若合同无约定计价方式且单次工程产值大于10万元的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一致后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应保证在双方协商期间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8.6.2.在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变更,合同有约定计价方式的或工程估算产值小于5万元的,乙方应无条件先决执行,若合同无约定计价方式且单次工程产值大于5万元的,双方价格达成一致后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应保证在双方协商期间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8.7.工程变更结算方式:8.7.1.本工程按总价包干结算,在实施过程中包含在招标图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8.7.2.如工程量发生变更,变更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计价依据见协议条款。施工图预算核对完成之前的变更计入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核对完成之后的变更按变更结算处理。8.7.3.材料(或设备)变更:8.7.3.1.由于设计变更导致作法或材料组份(配比)变更时,甲方可参考“两种作法的单价差+合同单价”进行认价。例如,30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变更为30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两种作法各组份的材料价格差即为两种作法的单价差;又如,40mm厚1:2.5变更为30mm厚1:2.5找平层,“两种作法单位用量差*合同价”即为两种作法的单价差。8.7.4.因本合同约定的品牌材料停产、生产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需更换品牌时,由乙方提出书面变更报告及拟更换品牌,若更换品牌在合同约定的品牌范围内,可直接采用并更换,合同单价不作调整;若更换品牌在甲方技术要求约定范围外,乙方须报经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原则上该类更换涉及的合同单价不作调整,但调减的则按实调减。8.7.5.如本合同中未包含且定额中无对应定额子项的工程内容和属于双方单独约定进行综合认价工程内容;甲方综合认价原则详见协议条款。第8页,共96页8.7.6.如不属于甲方综合认价范围的工程内容,按照定额进行结算,定额取费方式详见协议条款。8.8.施工技术措施费:本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的金额详见协议条款,施工技术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中(含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的安全防护费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增加费、垂直运输费、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脚手架费、技术措施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均不包含在本协议施工技术措施费包干价中,已含在施工图包干预算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基础及安拆费、赶工补偿费等费用,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因施工场地小、临时设施搭设场地的租地费用及交通费,临建搬迁、场地平整,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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