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范本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州第六次党代会和州委六届三次全会、省委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根据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意见》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规范村民自治活动,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全面落实。基层组织的党员干部要模范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相关制度,并带领本村村民积极开展民主法治建设活动。通过法治实践,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坚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要把创建活动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与化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乡镇”结合起来,与农村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实现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基层和谐稳定。(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创建活动,不断增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意识,提高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四)坚持为基层群众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培养新型农民为着力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为基层群众服务,激发群众参与创建活动的热情,以创建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创建目标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村容村貌进一步改善,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协调发展。四、主要任务(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认真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学法用法,提高参与法治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创新法制宣传形式,以赞哈、歌舞、山曲等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效果。(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组织村民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认真落实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各项措施,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引导村民学法律、学文化、学技术,培育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三)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保障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完善民主选举程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完善民主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程序,对涉及公益事业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认真执行“一事一议”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决策权。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使各项事务的管理有章可行,加大民主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村民的民主管理行为。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干部制度,推行村民委员会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增强民主监督制度的实效性。(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工作机构要积极为村民和基层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涉法问题,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正确反映利益诉求。(五)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治保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加大治安管理和治安问题的整治力度,为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创建“民主法治社区”,要以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建设“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健全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社区事务、财务定期定点公开,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党组织领导下的各类组织的协调运作,支持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发挥驻区单位、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着力提高社区成员法律素质,落实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开展群众性自助、互助服务,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五、实施步骤“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各市县成立创建“民主法治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各村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广泛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通过会议或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宪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省禁毒条例》、《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森林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的意义和要求,使群众了解和领会精神实质,增强“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的主体意识。(二)完善制度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由市县统一部署并指导辖区的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建立和完善制度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要认真梳理群众意见,拟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程序后,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表决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镇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在村及村民小组的公共场所张贴,有条件的可印发村民代表或农户。《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监督落实。(三)实施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各市县要根据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按照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注重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建章立制、综合治理、法律服务等工作,使创建工作切实取得实效。市县“民主法治村”创建面应达到100%。(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各村民委员会在全面总结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撰写书面总结报乡镇政府(街道)。市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乡镇(街道)开展“民主法制村”创建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州委依法治州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对“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成立“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司法局。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的领导,做到精心部署,把握活动进度,抓好阶段性工作的督促落实和总结验收工作。(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一是突出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县要把“法律进乡村”主题活动与“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二是突出抓好党员的学习教育。要把“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学习的良好氛围,带动广大村民参与创建活动。三是突出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一事一议、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等制度。四是突出抓好基层依法治理,结合各村实际,做到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五是突出抓好指导工作。市县司法局、民政局要认真研究工作方案,抓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深入乡镇(街道)及村民委员会指导工作,要掌握基层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注意培养和发现先进典型,对创建活动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是突出抓好总结验收工作,对开展创建活动扎实、成效明显的,应给予表彰。(三)保障经费,确保创建活动正常开展。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的正常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考核标准一、组织建设1、村党组织的工作职责明确,领导核心作用得到体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村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组织活动正常;、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党员无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4、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村“两委”班子团结;5、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村民自治组织健全;6、村民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不少于一次。7、村民委员会坚持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现场办公制度、例会制度。村“两委”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8、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9、村民委员会的下属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村民小组活动正常,发挥作用明显。10、村民自治工作运行正常,村民委员会能自觉接受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安排的工作任务。二、民主选举1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1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1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无违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行为。14、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无非法剥夺村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在正式选举的20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记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设立秘密写票处。无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15、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16、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产生,无违法产生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三、民主决策17、对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普遍关心的村中各项重大事务都能实行民主决策。18、自觉遵循村级民主决策的四项原则,按照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实施决策。19、按照“一事一议”制度的基本要求,落实“一事一议”制度。20、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无少数人自行决定的行为。四、民主管理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