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1988年4月。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相关组织依法资源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的成员接受商务部、民政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商会的职责:(一)代表并表达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其它国际经济合作行业共同意愿。向政府及其他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对外进行交涉,维护会员企业及劳务人员合法利益。(二)实施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公约,对会员业务进行协调,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评选活动,处理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平竞争。(三)为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指导企业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议,组织市场考察和开拓活动,帮助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四)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促进行业的国际间合作。(五)履行政府委托的、会员共同要求的及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职责。第四章组织机构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会费标准;(五)审议理事会或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民主协商,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联系会员可应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并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六)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协议、规定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七)决定设立和撤销常设办事机构;(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企业兼职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或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根据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批准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决定市场协调办法;(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本会内部部门设置,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1/3副会长共同提议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九条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副会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常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四)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人员聘任;(五)决定本会日常业务开支计划;(六)其它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事项。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基本条件:(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政策业务水平较高;(二)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较深资历;(三)有开拓、创新意识,热心本行业的服务工作,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本行业的利益。第三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商务部推荐,或由1/3以上会员共同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会员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和理事当然候选人。第三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通常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到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批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有特殊情况,报商务部审批并经民政部核准后,主持工作的副会长也可为本会的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第三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二)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三)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聘用;(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提名副秘书长;(六)提名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七)处理其它事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督会长会议和常设机构的工作,受理会员投诉。第三十七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聘请在行业内影响力大、威望高、对促进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担任。第三十八条本会可根据需要设高级顾问,聘请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和较高威望的人士担任。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按照专业、市场等类别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第四十条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工作接受本会的管理。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一条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接受捐赠、资助;(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它收入。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用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本会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商务部的监督。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终止等情形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批。第五十一条本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商务部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年7月1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商务部审批,并自商务部审批后30日内报民政部核准生效。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