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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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前言【重点问题】1.公司人格独立制度2.股东有限责任制度3.公司资本制度在整个国际社会,现代企业的核心和基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公司,公司法就构成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分别于19999年、2004年、2005年修订。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国家对公司的干预是理解公司法的两把钥匙。其实,“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国家对民事合同的干预很少。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伙企业法》贯彻的是契约自由的原则,但是国家对合伙企业的干预比民事合同多。而公司是股权式企业,其设立及活动直接影响社会利益,不再是纯粹的私人的事,为保证交易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国家对公司加强了干预,可自由约定的事项更少,契约自由已不是公司法的原则。不过,有限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较多的契约自由,即不少事项可由当事人约定。目录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三节公司的法人治理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的分类三、公司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一)公司的概念和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公司是营利性法人。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公司的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的特征:1.成立根据不同。2.人身信任性质不同。3.是否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不同。4.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5.是否作为纳税主体不同。(一)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法定分类二、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1235股份两合公司4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的法定分类二、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12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有限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的学理分类二、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人合公司1资合公司2人合兼资合公司3(四)母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二、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1243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子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被另一公司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或本公司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只是它设有分公司而已。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活动。(五)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二、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1指依据本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我国以设立公司依据的法律来确定国籍。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实际中,外国公司,一般就是指外国公司在本国的分公司。(六)跨国公司和一国公司二、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1跨国公司是相对于一国公司而言的,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跨国公司2一国公司一国公司是指只在一国经营,没有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七)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二、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1其特点是全部资本由政府投资,并由政府承担其亏损,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其资本也不分为股份。国营公司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的50%以上的公司为公营公司。公营公司2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的50%以上的公司为民营公司。民营公司3(一)公司法的特点三、公司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一,公司法是组织法。第二,公司法是行为法。第三,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主要由强制性法律规范构成。(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三、公司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第一节公司法概述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调整有限公司的规范,是公司法的特别法。我国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8年)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答案】CD【例题2·单选题】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三、公司资本制度四、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和设立方式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过公司股东出资或股份的债务,股东没有义务承担责任,除非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股东的有限责任,因为投资的风险太大,为了鼓励投资,就规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有限,而收益可以无限。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二)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如同自然人一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于股东,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独立人格最根本的特征是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包括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责任与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责任与其他法人组织包括其母公司责任的独立。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二)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对价是其失去对投资的所有权,转而为对公司享有股权。其投资也变为独立于股东的公司财产。公司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才可能独立承担责任,才能最终成为独立的法人而享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公司与自然人一样,对债务是负无限责任的,只有破产时例外。公司承担的是独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是否是所有权呢?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一般直接规定,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法人财产权不是一个很明确的概念,甚至无法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相区别。但这样的规定并不彻底。因为没有所有权,公司就没有独立财产,没有独立财产就不可能承担独立责任,最终不能成为法人。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因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都是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的。公司因其具有独立财产才具有独立人格,而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公司投资的具体的直接的支配权,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反之,如果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不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就成为了不可能。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效力否定一个公司的法律人格,并不是说整个否定此公司的法人资格,把公司注销,而是在具体的行为中否定其独立的人格,要股东对具体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他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中,不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不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只要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就承担有限责任。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三、公司资本制度(一)法定资本制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的资信。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增减注册资本,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三、公司资本制度(二)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需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再行募集时不必变更章程,不必履行增资程序。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就是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可保证资本真实可靠,可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但若募股不足,公司一时难以成立,就是成立了,以后增资也较繁琐。德国、法国等多数大陆法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四、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和设立方式(一)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二)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只要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条件,即可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立公司,无需行政机关的批准。我国《公司法》第30条、第84条就规定我国的一般的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实行准则主义。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指设立公司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过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才能到登记机关登记成立公司。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合并《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1)《公司法》第44条、第104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2)《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二)公司分立《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业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不用企业另外再授权就可以直接代表企业。《公司法》第13条规定,则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给公司更大的选择权。因为到底由董事长还是由经理担任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有公司才更清楚。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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