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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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共428条,涉及15种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技术、委托etc.),主要调整经济行为。一、概述(一)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点1、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双方地位平等(三)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明示与默示两种。1、明示形式:口头方式书面方式(1)口头形式:由于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所以只有在数额不大、即时清结的民事交往和其他基于高度信任的民事交往中,才可采用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如书面文件、书面协议和来往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签名、盖章。对于某一民事法律行为,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默示形式:默示分作为性默示和不作为性默示两种形式。(1)作为性默示:作为性默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虽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实施了某种行为(即作为),该方当事人即根据对方的这种行为推定其内在意思为接受。(2)不作为性默示:不作为性默示:即沉默。不作为性默示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案例】甲、乙签订一供销A种货的合同。后甲电告乙:A货已无,拟改供B货,请一个月内答复。一个月后乙未答复,甲即将B货运往乙地,乙拒收,甲告到工商局。请问:乙的拒收行为是否合法?【判断】甲方以书信方式向乙方提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附言:如乙方在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即认为同意。一个月过去了,乙方仍保持沉默,应认定甲乙双方合同成立。()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原则(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1、合法性原则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3、诚实信用原则(二)订立程序案例:讨价还价1、要约2、承诺1、要约——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成立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条款、期限等。要约≠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如寄送的价目表、宣传单、展示会上的展示品、租房广告等,它对对方是无约束力的,可以更改,一般说明是临时价格or价格面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不可再给第三人(有效期)接前案例:要约邀请——要约——再要约——……——承诺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案例:海南甲向青岛乙发要约:服装一批。乙不要,介绍给丙,丙愿要,发电给甲发货,这是承诺?•受要约人没有必须作出答复的义务。如,甲向乙的要约中言:3月1日不答复就视为买,发货给乙,货到乙可以不要。(2)无条件的。如,其他皆可,只有发货日期提前一周,是为再要约,非为承诺。(3)不超过期限。拍卖会一条毛毯,底价¥500,甲:“600!”乙:“700!”……最后“¥5000!”,拍卖员连喊三次,小锤一敲:“成交!”问:其中何为要约邀请,何为要约,何为承诺?(三)订立内容(条款)1、必备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2)标的:规范(3)数/质量:明确(4)价款/酬金:(大宗金额用支票)(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练习:找出下面合同中有瑕疵的地方:买卖合同甲方:某服装经销商;乙方:光明羽绒制品厂。甲方购买乙方羽绒背心1000件,60元/件。甲方验货合格后付款给乙方,现金一次结清,不得违约。甲方签字乙方签字2002年5月25日2、约定条款:如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担保、公证合同(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免责条款等。3、特定性质的合同内容:如贷款合同要含贷款用途;工程合同要含排污水管道、临楼相隔距离等;三、担保: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方式的分类图保证质押抵押留置定金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货币担保②①③分类序号1、定金:(1)定金的概念(2)定金合同(3)定金规则(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为目的,于合同还未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钱保≠预付款(﹦订金:若不要商品,钱要退还)(2)定金合同:定金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但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定金规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保证:(1)保证的概念(2)保证人的资格(3)保证责任的范围(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律制度。(2)保证人的资格:下列对象不得作保证人:A、国家机关;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C、未以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3)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的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抵押:(1)抵押的概念(2)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2)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如甲欠乙3万,丙8万,丁10万,而甲只有房屋一处,卖掉得8万,若事先将房屋抵押给丙,则只还丙。•重复抵押无效(以第一抵押人为准)。4、质押:——移交占有权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权利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5、留置:(1)留置的概念(2)留置的法律适用(3)留置权的行使(1)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2)留置的法律适用: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3)留置权的行使:留置一般发生两次法律效力。第一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标的物予以留置。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第二次:合同规定的履行债务的第二期限或法定的第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四、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无效合同的认定:1、主体没有资格:(效力待定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亦有效;超越代理权的经被代理人追认亦可。)2、意思表示不真实:屈于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危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如买卖军火;形式要件不合法,如买房要房管局的核准、过户(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2、受欺诈、胁迫或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五、合同的履行(一)履行原则:1、实际:以合同的标的物为实际履行对象。2、全面:按照合同的所有规定履行。(二)三种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先履行安抗辩):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案例:买房人甲与乙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2006年2月份订立,合同规定2007年2月份(即一年内)交房,2006、6交首期的房款。可到了6月底准备交房款之前,甲发现到了这个时候,开发商连地基都没有打,而且他发现对方现在已经负债累累,根本没有钱来建房,他怎么有可能在6个月之内把房子盖好后给买房人?在这种疑虑下,甲如果不付首期款,算不算违约?(三)合同的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发生下列情况者可以允许:1、双方协商:但涉及国计民生的物品,若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则双方协商也不能变更或解除国家的买卖合同。2、单方解除:——参照课本七、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情形的除外。(三)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责事由分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两种。第一,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A、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B、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条件:A、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B、只能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相应地免除责任;C、不可抗力发生在履行期间的,才能主张免责;D、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二,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即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些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事由的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约定的免责条款,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赔偿损失第四,支付违约金第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民间:双方协商解决;他人调解正式:仲裁、诉讼(时效2年)1、快捷度不同:仲裁一局终局,快捷但无补救机会;诉讼两审终审,漫长但尚有机会弥补;2、透明度不同:仲裁可选择公开或不公开;诉讼公开、公正,但败诉会影响信誉;3、仲裁可各自选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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