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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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法2012年7月《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出资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内部治理结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方面做了重要修改和新的制度安排,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一部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资格,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法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公民)的另一种权利主体。法人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法人的类型:可以把法人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根据企业法人投资人和投资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企业法人区分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不是指个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等。法人的成立:法人应当依法成立。不同性质的法人依法成立的程序不同。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机关法人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事业法人经政府编委批准成立;社团法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公司法》所赋予公司的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法人资格。一、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只要办公司就必须涉及到这九个登记事项。二、公司名称(一)公司名称的含义公司名称是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单位的特定化标志,具有标志性、排他性、说明性、地域性和可选择性特征。(二)公司名称的构成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北京)+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是公司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名称中与其他公司名称相区别的特有部分和主要标志。字号一般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组成,其内容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确定。字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导的;(3)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公司业务范围的主营行业,如“抽水蓄能”“服装”“电子”“制药”等等。组织形式:《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三)公司名称的使用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公司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使用的名称应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公司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公司名称发生争议,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处理。谁先申请名称登记注册,谁享有企业名称权。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公司登记,是由公司住所地登记机关进行的,设立公司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四、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或法定资本金,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是指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包括①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专用权,④非专利技术,⑤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货币出资额的法定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五、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登记时已经收到的注册资本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规定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实际上是对照此规定所产生的一个相应的概念。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六、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生产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和公司所属的行业。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公司申报的经营范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定:第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第二,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规定的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需经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这就关系到公司的前置审批,例如,生产经营药品,需要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领取药品生产许可证。第三,公司经营范围所使用的用语必须准确、规范。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组织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活动的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八、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及其运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九、股东股东:即公司股权(或股份)的享有人。因出资、继承、受让而取得公司股权(或股份),成为公司成员,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二、股东资格1、自然人可以做股东。自然人中那些人不可以作股东呢?(1)根据规定,自然人中属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这一部分人不得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2)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3、社会团体(含工会、职工技协)、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以上工会批准。4、村民委员会可作为投资主体。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做出决议。5、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作投资主体。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7、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公司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的证明。第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二)制定公司章程(三)确定公司机关(四)股东出资的缴纳(五)验资《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六)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证明上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比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等文件。(七)公司成立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一经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即取得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纳税登记等等。第三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含义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二、种类权力机构——股东会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体系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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