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重点提示1、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2、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3、提单的作用4、提单的内容与签发5、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征、内容6、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7、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涉他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1、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A)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沿海运输权,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两者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不同:A适用《合同法》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B适用《海商法》,《合同法》作为补充。(2)承运人归责原则不同A严格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损耗;货方过失)B不完全过失责任。(3)运输单证不同A提单B运单(不可转让)2、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1)班轮运输不定期船运输(linershipping)(trampshipping)(2)件杂货大宗货(Generalcargo)(homogeneourscargo(3)提单租船合同(billofladingB/L)(charterpartyC/P)3、海上货物联运合同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海上货物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经两段及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目的港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特指海商法调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全程运费,以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第二节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几点说明:1、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又叫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2、国际上对提单运输有三个国际公约,分别是: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1978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运输的规定,基本上参照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适当吸收1978汉堡规则而制定的。一、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一)承运人1、概念:MC第42条: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采汉堡规则的定义)2、根本特征:订立运输合同判定:是否拥有船舶、是否实际进行运输、是否签发提单3、可能成为承运人的人:船舶所有人(船东)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货运代理的运输组织及无船承运人(二)实际承运人1、概念MC第42条: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2、成立要件:(1)实际进行运输(2)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与汉堡规则强调:运输关系不同的是,我国海商法强调“委托”关系)3、实际承运人的情形:(1)接受承运人的委托;(2)直达运输中,因发生意外货物中途转运,接受转运的承运人;(3)联运中,中途转船港已约定,作为二程船的承运人;(4)在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区分(1)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承担责任,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范围内的行为负责。(MC第60条第一款)(2)作为例外,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一特定区段的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实际承运人完成,合同并同时约定,承运人对货物在实际承运人负责的运输期间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不负责任。(MC第60条第二款)(3)承运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但同时实际承运人可援引承运人的抗辩事由、责任限制。(4)承运人与实际上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都负有赔偿责任,应当负连带责任。(MC第63条)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在赔付后,按各自责任的大小,可向对方追偿。(MC第65条)。有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经典案例我国五矿有色金属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案五矿——广东湛江海通货运代理公司(VC/P)海通货运——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VC/P)中国外运湛江公司——大连五丰公司(VC/P)大连五丰——通连公司(期租合同)(三)托运人1、概念MC第42条: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2、类型(1)订立运输合同一方(2)交货人FOB价格术语中,会出现两个不同的托运人。这时提单应如何记载“托运人”一栏。在提单上记载为托运人的人,是否是真正的托运人呢?关于托运人认定的案例11993年,中国出口商A以FOB价格向美国进口商B销售一批蔬菜货物,美国B公司向C船公司定舱,出口商A将货物交给C公司。(C公司交D公司实际运输)。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提单给A公司,载明:托运人A,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D公司将货运到目的港,发现已经变质不能商销。美国B公司因此而拒绝提货并拒绝支付运费。D公司不得不销毁货物,并支付了巨额费用。D公司在中国起诉C公司,C公司要求列A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选自杨军:海商法案例教程》)问:本案托运人是谁?关于本案涉及的运费及货物销毁的费用应由谁支付?2、北京温阳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向新加坡金太平公司出口1500公吨黑豆,信用证上要求将金太平记载为托运人。在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温阳公司要求按信用证上要求记载托运人为“金太平”,温阳公司因在提单背面背书而被银行打“×”被退单,货到目的港,承运人无单放货。因此温阳公司持提单,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经天津海事一审、天津高院二审认为温阳无诉权,驳回起诉,天津高院二审维持,最高院认为应发回重审。后天津海事驳回诉讼请求,天津高院维持原判。本案给贸易实践带来怎样的教训?(三)收货人大部分运输合同都是涉及第三方的合同,这个第三方就是收货人。根据MC第42条: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托运人可以同时是收货人,而托运人可以是和收货人不同的人,当托运人与收货人不同时,托运人是为收货人的利益签定合同。收货人的法律地位(1)收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是合同关系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能约束收货人。(2)但收货人又必然与承运人发生联系。为确保收货人利益及确保提单的流通性,法律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MC第78条1)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一)承运人的义务(法定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1)船舶适航的含义(seaworthiness)a.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品c.船舶适货性船舶适航判断1、A船系一艘刚造好的货船。在其处女航中,机房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成灾,遂使船货两失。事后查明,该轮所有的灭火设备均被设计集中在机房,导致船员无法利用消防设备及时灭火。请问船舶是否适航?2、船长经常酗酒误事致货损,船舶所有人明知而仍聘用。3、茶叶被串味而无法食用,经查该货舱在前一航次中装载有精萘(易挥发)。4、船搁浅致货损,经查,在船上配备的海图尚未标出该暗礁,但最新的海图中标出该暗礁。(2)船舶适航的标准——谨慎处理(duedeligence)谨慎处理,具体表现为做到合理的注意和运用通常的办法。通过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latentdefect)使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并不违反适航义务。[案例]某轮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体钢板厚度并得出厚度合格,但某处已锈蚀达75%。船舶启航后,途中该处钢板裂开,海水涌入致货物湿损。船舶适航否?(3)适航的时间要求开航前和开航时(beforeandatthebeginningofthevoyage),具体是指船舶开始装货时起至船舶开始航行时止的期间。(由判例确定:加拿大马克辛鞋袜公司诉加拿大政府商船公司)航段适航原则(doctrineofseaworthinessbystages)[案例]上海————横滨————洛杉矶(装服装)(装电视机)在横滨添加有缺陷的燃料(燃料中混入海水),致服装和电视机都受损,船舶是否适航?(4)承运人对第三人(独立合同人)的责任[英国判例表明]:船舶所有人的适航义务是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这一义务的,应对第三人的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著名判例:芒卡斯特城堡轮案(英)2、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1)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钩至钩(装上船至卸下船时)汉堡规则:港到港: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交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我国海商法:非集装箱货:钩至钩集装箱货:港至港非集装箱货物,可以就货物装船前或卸船后的责任,另外约定。[案例]德国某公司租用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装载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货物与签定合同的当天运抵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德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若提单适用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在不同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2)管货的内容:转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案例]某轮船公司所属的华盛顿轮装载390箱玻璃从基隆运往温哥华,抵目的港发现第五舱玻璃损坏。承运人以“海难”为由免责。经查海上天气并不恶劣,船舶本身及其他货物并未受损,而放置玻璃的货舱尚有不少舱位未加以利用,如装满则可减少因玻璃移动而受损。*承运人对其委托的码头工人在装载、卸载、搬移中的过错造成的货损,应负责。[案例]承运人所雇用的码头工人在装载时移动了防浪罩以便行窃,当晚,海水涌入舱内使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否负责?(3)妥善的、谨慎的妥善的(properly),是指技术上的要求。谨慎的(carefully),责任心上的要求。(4)管货义务与免则事项的关系船长、船员在管理货物中的过失引起海损事故致船载货物受损,承运人不能免责。如何区分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看行为是针对船还是货。[案例]1、某船驶抵目的港,遇到码头工人罢工,一时无法卸货。货主以罢工期间未继续开放货舱通风致所装香蕉全部变质。承运人则认为罢工导致无法卸货,是法定免责理由,不予赔偿。[2]案例:船舶因船员驾驶疏忽而搁浅,在中途港进行修理而搬移货物,在装船时,因船员疏忽将不同等级的生铁混票而使收货人受损。[3]案例:冷却器冻结,冷气打不进冷藏舱,导致舱内的冻鸡变质不能食用。3、不进行不合理绕航(Deviation)不合理绕航的构成:(1)有意采取的行为(2)承运人单方的行为(3)不合理的行为。按行为时的主观意图来判断。合理绕航: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躲避海上风险、为了船货共同利益等。(二)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运费及有关费用预付运费:托运人支付,预付运费不退还到付运费:收货人支付,2、货物留置权MC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三)承运人的责任1、法定免责事由(MC第51条)(参照海牙——维斯比规则)(1)过失免责A、航海过失,即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不能免责。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火灾损失,除了火焚、烟熏所造成的损失以外,还包括在灭火过程中的损害。承运人本人,指法定代表人外,包括公司中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因承运人以免责为原则,应由索赔人负责证明承运人本人有过失。(2)无过失免责A不可抗力免责。包括: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武装冲突;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三、四、五六项)B货方过失免责。包括: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不清、欠缺。C法律推定承运人无过失。包括: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第七项);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的潜在缺陷(第十一项)。D总括性免责。任何其他非承运人过失的原因(第十二项)*特殊货物的免责:对活动物运输的固有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