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文的探讨』2004-4-8乌鲁木齐阅读8次摘要:针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为修改规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关键词:消防规范条文探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以下简称《高规》)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消防部门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过程中发现:一是《建规》的有些条文规定比《高规》还高还严;二是规范的一些条文规定不明确,使设计单位、消防部门在理解和执行中出现分歧;三是对同一事物采取的防火措施不同。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一些探讨性的建议,与同行们共同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1、《建规》的有些条文规定反比《高规》要求还高还严。按理说,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比多层建筑大,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也比多层建筑大。因此,高层建筑的防火措施应比多层建筑严,《高规》规定的标准应比《建规》高,这是由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火灾隐患多、火势蔓延快、扑救难度大、疏散困难)决定的。但从以下不难看出《建规》的部分条文规定反比《高规》还高。1.1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问题。《建规》第2.0.1条规定:“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4.0h”。《高规》第3.0.2条规定:“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h”。建议《建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按《高规》标准改为3.0h。1.2观众厅、展览厅、营业厅内疏散距离问题。《建规》第5.3.8条规定:“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从房间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即不得超过22m”。《高规》第6.1.7条规定:“厅内任何一点至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在工程设计中这个距离是在没有任何物品摆放下的直线距离,一旦观众厅、展览厅、营业厅使用后受货物等的影响其疏散距离大大超过30m。建议《高规》以《建规》为标准将“厅内任何一点至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改为不应超过22m”。1.3地下室安全出口问题。《建规》第5.3.6条规定:“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可设一个门”。《高规》第6.1.12.2条规定:“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可设一个门”。建议《高规》以《建规》为准将“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改为不超过15人,可设一个门”。1.4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内走道长度问题。《建规》第5.1.1A条规定:“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高规》第8.4.1.1条规定:“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建议《建规》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内走道长度采用《高规》标准将“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内走道长度改为60m”。1.5燃油燃气锅炉房和变压器室的布置问题。《建规》第5.4.1条规定:“锅炉房和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靠外墙部位”。《高规》第4.1.2.2条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和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建议《建规》按《高规》规定将“锅炉房和变压器室改为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1.6消防水池容量问题。《建规》第8.3.4条二款规定:“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高规》第7.3.3条规定:“消防水池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同属消防水池容量,《建规》、《高规》出现两个不同的分池标准。建议《建规》消防水池分池标准采用《高规》规定。1.7消防控制室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问题。《建规》第10.3.3条规定:“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高规》第4.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同为消防控制室,《建规》、《高规》对其隔墙和楼板耐火极限出现两个不同的标准。由于消防控制室的特殊功能,应提高其防火保护措施。建议《高规》消防控制室隔墙和楼板耐火极限采用《建规》标准将“消防控制室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分别改为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2、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文的探讨2.1建筑高度的计算问题。《建规》第1.0.3条规定:“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高规》第2.0.4条规定:“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坪到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因为高层建筑屋面是有坡度的,高度不好计算,加之高层建筑一般都设有女儿墙。因此《建规》的规定比较符合实际的,便于操作。建议《高规》计算高层建筑的高度采用《建规》的计算方法。2.2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问题。《建规》第5.2.1条注明中规定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为3.5m。《高规》第4.2.3和第4.2.4条规定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为4.0m。从消防实际出发,建议将《建规》第5.2.1条注明中规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改为4.0m,必要时可以作消防车道使用。2.3消防车回车场的面积问题。《建规》第6.0.10条规定:“一般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5m×15m”。《高规》第4.3.5条规定:“一般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8m×18m”。同属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为什么《建规》、《高规》会出现两个不同的标准?为了便于消防车的操作,建议《建规》按《高规》标准将消防车回车场面积改为“一般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8m×18m”。2.4房间设置一个安全出口问题。《建规》第5.3.1条规定:“凡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可设一个门”。《高规》第6.1.8条规定:“当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一个门、门净宽不小于0.9m,(未际制人数)”。由于安全出口数量、宽度与其疏散人数多少很大关系。因此,《高规》对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房间也应作人数的限制。建议《高规》对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房间采用《建规》的标准。2.5走道尽端房间安全疏散问题。《建规》第5.3.1条规定:“由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未作面积限制,如果按此条件把面积作宽作够,可达214m2)”。建议《建规》对走道尽端房间的面积作出适当的控制。《高规》第6.1.18条规定:“尽端房间的面积不超过75m2,可设一个门,门净宽不小于1.40m(未作人数限制)”。建议《高规》对走道尽端房间作出人数的限制,且房间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到100m2。2.6单元式住宅设置连廊问题。《高规》第6.1.1.2条规定:“超过十层的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实践证明此条规定即不现实也不可行,即使按规定设置了连通阳台或凹廊也如同虚设,发生了火灾也起不到第二安全疏散出口的作用。从目前住宅工程设计情况看,全国各地新建的十三层以下的小高层单元式住宅楼较多,只要每个单元的住户门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通至屋顶,一旦发生火灾,九层以上的居民可以向屋顶方向疏散。建议《高规》改为“从第十三层起开始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2.7塔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每户住宅建筑面积80m2,显然偏小。通过对三口之家住宅面积的调查,每户面积在100-110m2是比较合理可行的。建议《高规》将塔式高层住宅每层面积扩大到800-900m2,这样虽然每层面积扩大了,但户数和人数并未增加。2.8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问题。《建规》、《高规》均规定:“在防火墙上开设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或4.0h)相比,显然偏低。建议《建规》、《高规》将设置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由不低于1.20h提高到不低于2.0h。2.9塔式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问题。由于《高规》对塔式高层建筑未作层数和高度的限制,有的设计单位把25-32层的塔式高层建筑的楼梯设计为剪刀楼梯,是相当危险的。因为剪刀楼梯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采用。实践证明:在正常情况下人员在塔式高层建筑内疏散时都容易弄错方向,尤其在发生火灾时,人们在慌乱中更容易发生混乱,严重影响疏散。建议《高规》对塔式高层建筑的层数或总高度加以限制。从安全疏散角度考虑,塔式高层建筑限制在18层及18层以下或高度不超过50m较好。2.10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的耐火极限问题。如果这些竖井的耐火极限偏低,防火分隔和防火处理不好,一旦发生火灾,就象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灾在建筑物内迅速蔓延和扩散的通道。因此,建议《高规》将这些竖井的耐火极限由原来的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和丙级防火门提高为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和乙级防火门。2.11室外疏散楼梯的宽度问题。《建规》第7.4.2条规定:“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建议《建规》将室外楼梯的净宽改为不小于1.10m,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可供两股人流疏散,这样既提高了疏散速度,又缩短了疏散时间,进一步保障了安全。2.12在采取防火措施后,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问题。《高规》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规定了相邻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在采取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小,但唯独没有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与相邻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在采取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是否可以的问题。笔者认为既然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都可以减小,只要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按《高规》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后,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也是可以减少的。建议在《高规》中增设“在采取防火措施后,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减少的规定”。2.13商住楼、综合楼中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问题。按《高规》第3.0.1条规定,商住楼、综合楼同属公共建筑,住宅部分不论每层面积多大,层数多少均应设置两部及两部以上的疏散楼梯。但在实际工程中,设计单位往往是将商业楼、综合楼中住宅部分按塔式住宅或单元式住宅规定设置一部与商业部分完全分开的疏散楼梯或剪刀楼梯。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高规》应当进一步明确商住楼、综合楼中住宅部分疏散楼梯的设置问题。2.1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人防工程中自备发电机房的自动灭火系统问题。按照《高规》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设置的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098-98-2001(以下简称《人规》)第7.3.3条规定:“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和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因在冷却、灭火方面水喷雾灭火系统比气体灭火系统具有不可比拟的特点,加之《高规》第7.6.6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建筑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人规》第7.3.3条不是强制性条件,在工程建设中推荐性执行。因此,高层建筑内人防工程中设置的柴油发电机房仍应按《高规》规定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而不是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2.15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问题。《建规》第10.1.2条规定:“火灾事故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作为24m以下的多层建筑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是可行的。《高规》第9.2.6条规定:“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从目前发生的火灾及火灾时人员疏散情况看,在50m以下的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采用不小于20min还可行,超过50m-100m的高层建筑采用不小于30min和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采用不小于60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