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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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条文说明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条文说明目次编制说明1总则2阶段(中间)验收3机组启动验收4竣工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编制说明一、小型水电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加强小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把验收工作逐步纳入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水利部以电建(1992)28号文委托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担任主编,并组织编写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二、本规程的编写是依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O1-92)参考能源部、水利部《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和水利电力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8—86)及近年有关编制规范的规定,结合小水电工程特点和现行管理制度的改革而编写的,力求简化和完善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三、小水电工程情况差异较大,有建在大江大河上的大流量低水头工程;有在小河流上建的高水头小流量工程;有的进口枢纽有高坝大库;大闸枢纽;有的为简易的引水发电工程。因而在规程内容上应包括各个方面。四、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转变,小水电工程已实行多种投资体制。跨行业办电站,公有制、股份制、集体所有制并存。建设管理上又正在推行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基建体制的改革。因此,在规程的编制中尽可能的考虑了这些因素。五、报批稿的编制过程:1.根据水利部下达的编写任务,首先编写“验收规程编制大纲”,于1993年9月经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大纲进行了审查和认可。2.根据审定的大纲,编写组于1994年初编写了征求意见槁,分送全国各省征求意见。后又派人分别到福建、广东、浙江、新疆、吉林、黑龙江等省征求意见,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3.根据各方面的修改意见编制了送审稿初稿。编委会又组织了我省有关专家,对初稿进行了初审。编写组根据审查会的意见,再次作了修改,1994年底提出了“送审稿”。4.1995年10月在四川省都江堰市召开的本规程的(送审槁)审查会上,与会专家对送审稿逐字逐句的进行了认真审查。会后编写组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经局部修改后,1995年11月完成报批稿。六、本规程建议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颁布实施。七、望发现问题后及时函告主编单位。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条文说明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31总则l.0.1本条为编写规程的目的。小水电工程的验收以前仅能参考适用于大、中型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进行工作,随着经济发展对能源的要求,小水电工程的建设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已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水力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其作用更为突出。有必要编写出适用于小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规程,以达到对所建工程进行质量评定,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早日发挥工程的投资效益和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轨道的目的。1.0.2本条为规程适用范围。根据SDJ12—78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MW及以下,O.5MW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水电工程的验收。O.5MW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执行。该条增加了如水库枢纽属大、中型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单独验收。并明确了不同体制的小水电工程均适用。属行业规程性质。1.0.3本条为验收的依据,明确了把合同文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1.0.4本条为验收的主要内容。明确验收应审定工程决算、核定固定资产、审定工程质量、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具体要求。1.0.5本条为验收阶段的划分。明确划分为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分期建设工程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规定阶段(中间)验收的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业主根据工程的情况确定。强调机组启动验收是电站工程的必须验收程序。1.0.6明确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应组织初步验收或专题审查,但这不是验收阶段。并明确初验后,可由生产单位代管试运行,有利于竣工验收前的管理。1.0.7明确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条件具备后应及时进行,为纠正目前有的单位不重视验收的问题,明确了未验收工程的四个不得,以强调竣工验收工作的必要性。1.0.8本条为验收的组织管理,目前各省很不一致。为了简化小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和贯彻新体制改革精神。这一条重点强调归口由负责项目审批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各省还可根据本省审批设计和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对竣工验收进行分级管理。水利系统兴建的小水电工程,由非水利部门进行设计审批的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鉴于目前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办电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外系统自办的小水电工程,由业主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41.0.9本条主要写验收中对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决算需要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1.0.10本条写对验收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办法,明确主任委员(组长)有裁决权。规定验收的最终成果是通过验收鉴定书(或鉴定表)。1.0.11本条主要写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并明确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后的资料应及时归档。1.0.12按市场经济的要求,验收会议及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印制都要发生费用,明确这项工作的费用应在概算中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注:(1)鉴于业主与建设单位的含义和关系问题,在大量的公有制工程中尚难严格区分,故建设单位是代表业主负责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单位。(2)各级政府的职能将转变为宏观管理的机构,而工程验收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在条文中明确水行政部门和业主的主管部门代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2阶段(中间)验收2.0.1本条为阶段(中间)验收的主要内容:阶段(中间)验收是基本建设工程极为重要的阶段。此条考虑到小水电工程规模较中型小、工期短、投资少等特点,在已有验收规程的基础上作适当简化。将分部和阶段验收合并为阶段(中间)验收。由于小水电工程本身差异性较大,如一座装机24MW与一座装机O.5MW的小水电工程;高水头和低水头的小水电工程;有水库调节和无水库调节的径流引水式小水电工程等,在工程规模、工程组成、工期、投资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但为确保工程质量,阶段(中间)验收则必须进行。验收的项目应依据工程规模大小、工程组成、工程复杂程度区别对待。因此,本条只列出阶段(中间)验收项目和主要内容。2.0.2本条明确了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确定阶段(中间)验收的内容及项目。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小水电工程建设条件差异性大,过去搞阶段(中间)验收,一般是参照大、中型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的。有的省份(如浙江)阶段验收重点搞了水库蓄水前和机组启动验收;有的省份(如四川)在大江大河上建小水电工程,对闸坝截流和坝基开始回填前均进行了验收。本条经综合考虑,阶段(中间)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确定。2.0.3本条为阶段(中间)验收应具备的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阶段(中间)待验工程已按照设计或施工计划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有关问题已按协议或文件进行实施,验收资料完善可靠,工程图纸、资料的整理已按竣工验收和档案规定制备,作为工程验收的准备资料。2.0.4本条为阶段(中间)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组成阶段(中间)验收小组进行阶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条文说明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5段(中间)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检查被验工程完成和生产(运行)准备情况,听取有关单位对被验工程情况汇报。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完成,经复检合格才能验收。对阶段(中间)验收工程能否交工及投入生产(运行)应作出结论。并根据检查结果写出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或填写阶段(中间)验收表。2.0.5阶段(中间)验收检查被验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不按批准设计方案施工和施工中不合格的部位,要坚决予以纠正,严防给工程留下隐患。2.0.6阶段(中间)验收的重点是检查已完、在建、待建工程是否具备被验阶段的条件。分别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隐蔽工程和基础处理完毕的验收;对某单位工程已完成或达到某一特定高程的验收;水库蓄水(或初期蓄水)前的验收;某单位工程已进行较长期施工,完成相当规模,有必要和可能进行验收,或工程停、缓建,施工单位变更,对已完成部分进行检查验收。2.0.7本条明确阶段(中间)验收的成果是验收鉴定书或验收鉴定表。对工程简单的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按附录C(二)填表。验收资料的份数是按现行标准提出的,有特殊要求增加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2.0.8本条主要是明确阶段(中间)验收后至竣工期间工程管理生产(运行)、观测、维护和防汛工作的责任单位必须满足工程施工安全和渡汛安全的要求。3机组启动验收3.0.1机组启动验收是在小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对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整试验质量的总体检验。通过检查发现工程各个环节中存在缺陷和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因此,不论电站容量大小,均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或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3.0.2本条规定了机组启动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建设单位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机组启动验收试运行的书面申请,并同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3.0.3本条规定在小水电工程具备了3.O.2条规定的机组启动验收条件后,为了做好正式启动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组成机组启动验收小组,负责机组启动验收工作。本条要求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组成机组启动验收小组,一般应遵循这样的原则:(1)建设单位经自查、自检后,确认机组已经具备启动验收的条件,即可向主管部门提出机组启动验收试运行的书面申请,将机组启动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6小组成员名单同时报批,并做好机组启动试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2)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尽快做出批复。(3)建设单位接到批复后,应立即开展工作。本规程附录D提供了启动验收小组的组织形式,供参考。由于小水电工程的类型、容量大小、自动化程度和工程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因而工作的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验收的组织形式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3.0.5本条是机组启动试运行时的机组启动试验程序和机组投入系统带负荷运行等的检查试验。在机组启动试验程序中,要求在小水电工程安装完后,机组启动前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安装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对有关设备、设施和装置进行检查试验。当机组按试验程序检验完毕确认一切合格后,机组即投入系统带额定负荷(或最大负荷)连续运行72h。这是为了进一步检查机组运行的可靠性和考验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的质量。机组试验的有关技术数据应符合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并满足设计的要求和有关施工安装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3.0.8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生产单位试生产运行的重要依据,不论小水电工程容量大小,均必须经过启动验收阶段并提出启动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见附录E。3.0.9本条规定小水电工程由启动验收小组提出鉴定书证明可安全运行后,机组即应移交(或委托)生产单位管理、维护、投入系统进行试生产。本条第(3)款规定小水电工程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至1年。这主要是对工程设施和机组的安全运行继续进行考验。如果在6个月之内工程未经过一个汛期或一个冰冻期的考验时,试生产运行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l年。只有经过试生产并处理好发现的工程质量、设备缺陷等问题后,才能正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手续。4竣工验收4.0.1本条为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性。原“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无此条,考虑小水电工程存在忽视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有的完建后运行很长时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这次到有的省份收集资料中发现各省均有类似情况。为加强小水电工程的验收和生产管理,增强对竣工验收的重视,特增加此条。4.0.2本条第(3)款机组设备试生产期已满6个月至1年的提出,是根据这次收集资料中了解到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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