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授课老师:王虎联系方式:18986249687电子邮件:huwang@mail.hzau.edu.cn公司法修改的历史回顾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公司法。◆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2004年8月28日删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No.67.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1993)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1999)No.229.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3)第2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9)No.13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9)第131条删去第2款,修改后为: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4)修改背景——时代烙印公司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其背景主要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先是国企改革,进而提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公司法所被赋予的基本任务和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说为企业改革(主要是国企改革)设定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育。中国公司法的出台,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想酝酿和试点实践,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是对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沿袭与变通。修改背景——成就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促进公司上市融资,指导各市场主体的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修改背景——缺陷与不足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保护手段;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二.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1、服务型公司法:放低市场门槛,丰富组织行为形式,鼓励投资创业,拓宽就业路径2、市场型公司法:市场化取向,放松管制,强调商事主体自治,删除或修改了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性规定。3、平等型公司法: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中资与外资、自然人与法人投资等不同市场主体,强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4、护权型公司法:以投资者为本,全力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平衡相关利益各方的权益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5、开放性公司法: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制度,与国际接轨,推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6、安全型公司法:兼顾效率与安全并重,兴利除弊7、人本型公司法:强调公司社会责任8、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同时推进“两法”修改,优化法律结构,细化规定,使规范更具操作性三.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整体结构的变动修改的主要内容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整体结构的变动公司法经过这次修订,对原有章节结构和条款规定进行了优化整合。条文由原来的230条缩减为219条。在章节结构上,修改后的公司法由原来的11章增加为13章,新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两章;(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增加“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删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章中第三节“上市公司”,将该节有关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内容调整到证券法中,个别条款的相关内容(第151、156条)调整到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中(第121条、146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规范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及债券制度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及清算制度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完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加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起源与发展公司的概念公司的种类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第一节:公司的起源与发展一、公司的语源及语义二、公司的起源与发展(一)公司的起源1、古罗马起源说2、中世纪起源说(1)大陆起源说(2)海上起源说(二)公司的发展1、早期公司形态的发展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公司的发展3、现代公司发展的趋势(1)公司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主导企业形式(2)公司的垄断化日益加强(3)跨国公司大量出现(4)公司管理民主化第二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1、依法设立——条件和程序2、以营利为目的(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3)公司应把依营利行为而获取的利益分配给公司成员。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必须具有独立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2)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但企业并非都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公司由于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是企业法人。第三节:公司的种类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两合公司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三、以公司的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可以分为控股公司和控制公司两类。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是控制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但不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活动的公司,是控股公司。问题一:母公司为什么要设立子公司?1.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公司通过设立自己的子公司,不但可以使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发展规划进行行动,实现母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利用子公司从事其他项目的经营和在其他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活动,使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得到迅速扩大。2.实现行业控制,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一个公司要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除增加自身经济实力之外,就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同一行业的其他公司实行控制,使它们服从于自己的经营规划或市场战略,防止和减少相互之间的抗争和伤损。而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已的子公司则是对其实行控制的最为有效的手段。3.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分散经营风险。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如果一个母公司把原有的经营项目交给其子公司分别进行经营,而子公司作为法人又仅以其本身的财产对债务负责,那么个别子公司的经营失败就不会对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一些小公司往往希望成为大公司的子公司。因为母公司往往是实力强大的大公司,小公司一般无力与其抗衡、竞争。如果能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就能得到母公司在资本、技术、原料、市场等各方面的扶助和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从而有效地提高子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一些小公司情愿攀附在大公司的势力范围之内。问题二: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1.控制关系子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实际都是由母公司控制,由此产生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两个公司之间只有在确实存在这种控制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子公司和母公司。象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控制方式:(1)股份控制其一,大量买进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实际控制所需的比例,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作法;其二,通过大量买进股份的方法使某公司的母公司成为自己的子公司,从而使该公司成为自己的孙公司;其三,通过新公司的中介,使别的公司成为自己的子公司。具体做法是先设立一家新公司,由这一新公司控制别的公司的股份,达到实际控制,从而使别的公司成为原公司的孙公司;其四,把原公司的一部分划出去,独立成为一个或数个子公司,原公司控制独立出去的公司的股份,成为母公司。(2)协议控制2.投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子公司的资本全部由母公司投入,另一种是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使其可以对子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前者通常被称为全资子公司,后者被称为非全资子公司。3.管理关系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享有自主的权利,但由于它受母公司的控制,其董事会实际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表,负责贯彻和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政策,从而形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这间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问题三:母子公司之间有什么法律风险?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控制关系,往往被公司利用,以实现其不法目的。例如: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母公司有关的风险大的业务活动;母公司的法人机构与子公司相混淆,雇用同一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经营同样的业务;不纠正第三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错误看法,使其对公司信誉作出错误判断;跨国公司投资海外,操纵海外子公司转移定价、非法避税、对抗公共政策或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公司法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均系丙公司的投资股东,在丙公司全部股本金中,甲公司持有股份55%、乙公司持有18%。经丙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甲公司人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长提名任命甲公司人员为总经理。甲公司至1998年6月30日向丙公司借款达3971万元。1998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价抵偿。乙公司不认可该协议,并要求丙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在产权过户后迅速组织评估。公司法案例12000年3月7日,丙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抵债房产进行评估。4月17日,乙公司代表非控股方主张,甲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与丙公司进行大量关联交易,甲公司以低值高估的房产作价抵债,侵犯公司利益。因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丙公司称无法起诉甲公司。经丙公司非控股股东特别会议决定,委托乙公司作为非控股股东代表行使诉权;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甲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乙公司的侵权,判令被告甲公司返还给第三人丙公司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评估抵债房产价值为1119.74万元。四、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