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石家庄肾病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概述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常用的麻醉药品有吗啡、盐酸哌替啶等。从自然属性来讲,这类物质在严格管理下,合理使用。具有一定的临床治疗价值,称为药品。如果为非正常需要而强迫性寻求,则这类物质失去临床治疗意义,则称为毒品。因此,毒品一词是一个相对概念。当然,仍然存在一些由于其药物成瘾性高等原因而已经不作为药物使用的(如海洛因等)则只视为毒品。麻醉药品正常使用有利健康。但部分麻醉药品连续滥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使用和贮存应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并非毒品。精神药品概述精神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正常服用有利生命和健康。精神药品不是毒品,但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限于第一类和第二类。贮存、使用应认真管理。严禁滥用。但医院和药房也要保证精神药品正常销售.许多健康催眠药和健康的精神类药品不属精神药品,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精神类药品和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催眠药也不属于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不得涂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用量。开具精神药品的处方需在右上角注明:精二字样,我院专用处方可到后勤库领用。由于精神药品管理不善导致用药事故发生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安定(地西泮)可明显改善患者的情绪烦躁、失眠、高血压引起的头痛等症状,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安定一定要凭医师处方,且每次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剂量过大会导致中毒现象。事例一:某高三年级学生,因学习紧张,为缓解压力,到药店以给家里的“爷爷、奶奶”买药为由,买了大量的艾司唑仑,并分给其他同学一起服用,结果导致集体中毒。所以精神药品管理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做,如疏忽管理就有可能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事例二:一年轻女子吴某因与家人生气,从药店买了安眠药过量服用,家人发现后马上送往医院抢救,三天后,吴某才脱离危险,事后,经调查得知吴某服用了苯巴比妥,售药的药店并不具备经营精神药品的资格,对其进行相应处罚。病区备的精神药品一定要妥善保管,以免发生不良事件。我院麻醉药品有: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哌替啶、磷酸可待因片我院精神药品二类药品有:氯硝西泮片、地西泮注射液、地西泮片、艾司唑仑片、盐酸曲马多、苯巴比妥使用须知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2号国务院令,国家性法规。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精神药品禁止零售国家禁止零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同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国家定点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但一律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批发企业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罂粟花关于罂粟罂粟果实中有乳汁,割取干燥后就是“鸦片”。它含有10%的吗啡等生物碱,能解除平滑肌特别是血管平滑肌的痉挛,并能抑制心肌,主要用于心绞痛、动脉栓塞等症。但长期应用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成为民间常说的“鸦片鬼”。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而送命。所以,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条例共分9章、89条,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违反这一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坚持做好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真正落实麻醉药品双人双锁管理,杜绝形式主义。何为双人双锁:即放麻醉药品的药柜必须有两个锁,两把不同的钥匙,分别有两人保管,并互相不知道对方钥匙的存放处。开柜时需由两人把钥匙插上后,其中一人输密码,取出药后两人同时把药柜锁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如果麻醉药品管理不当造成丢失,使药品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将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滥用麻醉药品已成为席卷全球的社会公害,带来了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困扰着人类的正常生活。有些药物被人们反复使用后,使用者将对其产生瘾癖,药物的这种特性称为药物依赖性。药物依赖性可分为两种:即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身体依赖性的特点是这种依赖性一旦发生,用药者若突然断药将发生一类特殊症状,称为戒断症状,这些症状常使人难以忍受,这种依赖性亦称成瘾性。有些药物兼有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例如吗啡类、哌替啶类和镇静催眠药,而有些药物仅有精神依赖性,又称心理依赖性。药物滥用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用药者常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导致其发生精神混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其后果极其严重。严重的滥用者可使人格丧失、道德沦落,健康水平下降、寿命缩短,更重要的是往往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滥用者初次使用这类药物时,有人感觉很不舒服,最常见的症状是恶心,但这类药物的欣快作用使人产生一种松弛和愉快的感觉,逐渐对其产生渴望感,进一步发展成为非用不可的强迫感,陷入不能自控的上瘾境地。为了杜绝出现此严重后果,药剂科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五专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参加麻醉药品培训,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四、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