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第三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第四节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第五节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六节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第七节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货物运输保险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计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国家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随着我国保险条款、法规等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可以预期,保险市场将进一步趋于规范、快速、健康,这必将为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更为完备的保障。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定义: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它可以是任何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定义: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对被保险人的要求: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如运输条件、航程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做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此外,还有默认保证等。三、补偿原则定义:保险的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具体表现: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四、近因原则定义: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它是保险理赔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能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应作具体分析:(1)如果是多个原因,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保险人则不负赔偿责任。(2)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A.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B.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二节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定义:海上风险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2.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定义: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雨淋、短量、偷窃、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等一般外来原因对货物损失造成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收等都属于特殊外来风险。(一)海上损失(按损失程度分)和费用(二)外来风险的损失(按不同原因分)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定义:全部损失简称全损,系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1)实际全损: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说明:在后一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投保金额予以全部赔偿。但残损的货物,必须交由保险人处理。这种做法,称为“委付”。2.部分损失定义:部分损失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其可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两种。(1)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是有意的和合理的;•所作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即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所作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是有成效的;共同海损分摊: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2)单独海损: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是:•(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一)施救费用定义: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二)救助费用定义: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负责赔偿。定义:外来风险的损失指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不同的原因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例如,由于战争、罢工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基本险别按照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三种,即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或W.A.)和一切险(AllRisks)。基本险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平安险责任范围:1、在运输途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2、在运输途中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如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施救费用;6、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二)水渍险W.A.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水渍险主要保障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三)一切险一切险责任范围:一切险责任范围=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部分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一切险承保的是海上风险加一般外来风险,但是对于特殊外来风险造成货物的损失不给予赔偿。•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属于海运战争险和罢工险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除外责任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WClause)--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保险单载明保险单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最长期限为: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后60天!二、附加险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alrisk)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部分损失;CIC条款的一般附加险共11种;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承保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部分损失;共有8种,主要介绍战争险和罢工险;第四节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基本险别:–陆运险—相当于海运的W.P.A.–陆运一切险—相当于海运的AllRisks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最长期限为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陆运战争险,仅限于铁路运输;责任起讫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为限。(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相当于海运的W.P.A.–航空运输一切险----相当于海运的AllRisks•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最长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空运战争险,责任起讫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为限。(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基本险别:–邮包险----相当于海运的W.P.A.–邮包一切险----相当于海运的AllRisks•保险责任:–自邮包离开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开始生效,一直到邮包所载的目的地送交收货人为止。最长期限不超过目的地邮局给收货人发到货通知之日起15天。第五节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ICC);•ICC(A)(InstituteCargoClauseA)协会货物A险条款;•ICC(B)(InstituteCargoClauseB)协会货物B险条款;•ICC(C)(InstituteCargoClaus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