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监发【2009】183号)以及《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交质监发【2012】2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的有效期自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备案通过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第四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2—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二、承担母体授权且质监机构批准范围内的原材料的检验工作;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第五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材料检验的送检见证(以下简称外委试验);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设立的基本要求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3—立工地试验室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称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母体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还应具有《计量认证证书》);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三、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第八条工地试验室按公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丙级及以上资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工程规模过大时(土建标大于15公里、路面标大于30公里)应设立分试验室;其它等级公路的工地试验室可不按合同段设立,但应满足工程需要。特殊情况下(如:工地距等级检测机构较近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4—并报备质监机构后,工地试验室的职能可由等级检测机构承担,但试验人员和档案材料需专门管理。省质监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负责其辖区内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能作为母体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即母体机构授权负责人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全面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试验检测活动。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专业配置合理,能涵盖工程所涉及专业范围和内容。试验检测人员应注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人员数量配置见附件1表1)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母体机构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仪器的规格和数量应能满足工程的需要,部分试验可外委。(试验检测项目见附件1表2、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1表3)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建设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交通便利及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等因素,其周边场地一般应进—5—行硬化处理。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规划应遵循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组织协调顺畅的原则。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工作区总体上可分为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试验室的功能室可根据工程内容和特点设置,一般分为土工室、集料室、石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化学室、标准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外检室、储藏室等。各功能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水泥砼室、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结构砼方量大时标准养护室面积应适当扩大,满足工程需要。试验室操作平台应整齐、稳固,操作台表面采用防滑和防腐蚀的材料,工作台高度75厘米至80厘米,宽度60厘米至65厘米。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试验室参照执行。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用房可新建或租用现有房屋。新建房屋应选择保温、环保材料,并综合考虑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加固处理,保证其在使用周期内的安全性。租用房屋应安全、坚固,其空间、面积、通风、采光和保温等条件应满足使用要求。化学室、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对温度、湿度条件有要求的功能室,当空间较高时可进行吊顶处理,以便降低有效高度、提高保温保湿效果。—6—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应设置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水源,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各功能室均应敷设上下水管道,配备水池,地面应设置地漏。水泥砼室、石料室等地面应设置水槽和沉淀池。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保证正常用电,并设置应急电源,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电线、电缆的布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保证使用安全。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标牌应悬挂于醒目处,其内容应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各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应设置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对有环境和安全条件要求的区域应设置警示及限入标识。第十九条办公室内应悬挂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体系框图、主要管理制度、人员考勤表、工地晴雨表等。各功能室内应悬挂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备案第二十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2)应加盖母体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7—验室的应加盖计量认证专用章。工地试验室名称和印章为:“母体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施工(或监理)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母体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登记备案工地试验室应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三、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四、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包含检测能力范围)。五、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第五章工地试验室检测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内容配齐试验检测—8—工作所需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进行控制管理;及时进行查新更新,确保使用标准、规范现行有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频率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频率要求。第二十四条母体机构授权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能力范围。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应加强外委试验管理,超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应进行外委,外委试验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含相应参数)、通过计量认证(含相应参数)且上年度信用评价为B级及以上等级。工地试验室应将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外委试验取样、送样过程应进行见证。工地试验室应对外委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工程建设项目的同一合同段中的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不得将外委试验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取样、运输、标识、存储、留样及处置等全过程实施严—9—格的控制和管理。样品的取样方法、数量应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满足试验过程需要。如有必要,在取样的同时要留存满足复验需要的样品。样品应进行唯一性标识,确保在流转过程中不发生混淆且具有可追溯性。样品标识信息应完整、规范。样品在流转过程中应标明流转状态。试验结束后,如无异议,工地试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处置,处置过程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如需留样,样品的留存方法、数量和期限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留存样品应有留样记录。第二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对相关资料分类建档,便于管理和查询。档案资料应及时填写、整理和归档。人员档案应一人一档,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件、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设备档案一般应按一台一档建立,对于同类型的多个小型仪器设备可集中建立一套档案,但每个仪器均应进行唯一性编号。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履历表、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历次检定/校准证书或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使用记录等内容。试验检测台帐分为管理和技术台帐。管理台帐一般包括人员、设备、标准规范等台帐;技术台帐一般包括原材—10—料进场台帐、样品台帐、试验/检测台帐、不合格材料台帐、外委试验台帐等。台帐应格式统一、简洁适用、信息齐全,台帐的填写和统计应及时、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格式和要素、记录表和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828-2012)要求。试验记录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应清晰、工整,试验报告结论表述应规范、准确。工地试验室应注意收集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检验图片及影像资料、材质证明单,及时整理归档。第二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采购、验收、检定/校准、使用维护、故障处理、核实降级与停用报废、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制度。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或功能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地试验室应编制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计划,通过检定、校准和功能检验等方式对仪器设备进行量值溯源管理。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周期内如存在修理、搬运、移动等情况,应重新进行检定/校准。对于性能不稳定、使用频率高和进行现场检测的仪器设备,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期间核查。仪器设备应实施标识管理,分为管理状态标识和使用—11—状态标识。管理状态标识包括设备名称、编号、生产厂商、型号等信息;使用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分别用“绿”、“黄”、“红”三色标签进行标识。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清扫现场,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仪器设备使用时应按要求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按要求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化学试剂(危险品)存放地点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并严格管理。第二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应依据母体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简洁、适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质量体系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试验室工作职责、主要岗位人员职责、试验检测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应加强质量体系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宣贯工作,并予以记录。第三十条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试验检测人员考勤管理,确保日常工作有效开展。工地试验室应将试验检测人员的姓名、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