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50-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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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复习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第48-49条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二)第50-53条侵权责任法本次课重点问题●了解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担责。●了解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如何承担事故责任。●理解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知道机动车肇事逃逸时如何承担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二)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理论和实务中对于应当由何人承担责任有不同观点和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逐渐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接受了机动车保有人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观点。第五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条文理解】第50条未办理登记时事故责任承担最高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机动车的保有和使用,那么,它的责任主体就当然是能够控制机动车辆,并获得运行利益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此,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是保有人责任。小知识: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意味着要对机动车进行检验,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有消除机动车事故隐患的作用。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第50条未办理登记时事故责任承担1.本条中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排除了名义车主责任,受让人不一定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里的“受让人”应是指机动车的“受让人一方”,而不一定是受让人自身。请回顾第49条,还有以后的第52条关于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2.本条亦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3.要注意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时的责任承担。此时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一方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向最终被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4.防止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将赔偿风险转移至没有偿付能力的受让人:这时对于是否“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应给予被侵权人充分的抗辩,法院也应持谨慎审查态度。【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50条未办理登记时事故责任承担报废、拼装的机动车本身不符合道路行驶条件,被再次改装后进入路面行驶,其车辆本身性能大大改变,安全系数大大降低;污染环境。肇事当事人弃车逃逸,致使报废、拼装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实际使用人很难查找,这样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赔偿。第五十一条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条文理解】第51条转让拼装、报废车的连带责任报废机动车-即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过了使用年限仍不属于“报废机动车”。关于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具体报废标准参见word文件。一、关于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理解第51条转让拼装、报废车的连带责任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另外,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拼装生产的汽车,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车架拼装生产的摩托车,是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二、关于“拼装机动车”的理解只要转让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管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知道该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均应根据该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即推定双方都是明知的。加之,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肯定没有强制责任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完全保障,为了更大限度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根据共同侵权理论,让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完全可行的。三、关于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状态第51条转让拼装、报废车的连带责任1.本条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第三人”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以外的第三人。疑问是,该“第三人”是否包括发生事故时的车上人员?虽然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但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应包括车上人员。而该车上人员又可分两种情况:⑴如果受让人本人是驾驶人,则其不应被包含在其中,车上受害人仅为车上其他人员。⑵如果受让人本人未驾驶该机动车,而是由其他实际使用人驾驶该机动车的,又可简单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实际使用人明知该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则其对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害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免除转让人和受让人责任。而且,因其明知该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违反禁止性规定上路行驶,根据本条规定与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②如果实际使用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就被视为“受害第三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51条转让拼装、报废车的连带责任2.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转让人和受让人先后保有该机动车的行为,为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致他人损害创造了条件,与该机动车致人损害有因果关系,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依据本条,转让人、受让人和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逃逸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仍应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毕竟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才是直接致害人,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追偿。3.应认识到本条实际上是“结果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是必要的,即有损害后果即有连带责任。该条可能是《侵权责任法》各条文中责任比较严格的了。第51条转让拼装、报废车的连带责任案例-据王利MP3整理:甲把拼装车卖给乙,乙又卖给丙,现在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1万元赔偿责任。下列正确的一个说法是:A由甲或丙个人单独承担B由乙和丙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C由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丙三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第51条转让拼装、报废车的连带责任【答案C】在本法施行前,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承担垫付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的规定,该规定开创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的先河,并直接规定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直接的赔偿义务,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无异于一项突破性的进步。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条文理解】第52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⑴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52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010-3-24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甲予以适当补偿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丁予以适当补偿答案:B。根据《侵法》52条,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乙帮忙买酒的行为并非无因管理而属于义务帮工行为,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14条第2款,“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52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006,7,1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故此,从法律规定上看,法律强行地为保险公司设置直接赔偿及垫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侵权责任法》再次将这一规定予以肯定,使之成为保险公司承担垫付义务的法律依据。关于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后,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的问题,有两种观点:⑴被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⑵被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是仅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应当在交强险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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