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学前教育2班敲诈勒索案模拟法庭案例15学前教育1班模拟法庭庭审剧本【案件聚焦】【角色】审判长:徐慧审判员:杨美玉1魏玉丹2受害人:杨杰被告人:余露公诉人:龙娜辩护人:杨舒文1陈月蓉2法警:张月1杨安琪2证人:王芷涵1石晓蝶2书记员:李燕一、庭前准备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手机;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余露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一、宣布开庭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余露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余露的基本情况。余露:我叫余露,女,1999年4月14日生,汉族,甘州区张掖市人,高中文化,张掖市职教中心,住张掖市小满镇。审:被告人余露,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余露:2016年12月4日收到。审:张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露恐吓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美玉,魏玉丹组成,由徐慧担任审判长,由李燕担任书记员法庭记录。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崔月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余露委托,张掖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文陈月蓉、杨舒文出庭为被告人李刚辩护,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余露:听清。审:被告人余露,你是否申请回避?余露:不申请回避。(三)法庭调查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站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德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余露,女,1999年4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张掖市职教中心学生,住张掖市小满镇。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张掖市看守所。被告人余露恐吓勒索一案,经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杨杰放学回家,途经张火公路时被被告余露拦住,余露以借钱为由向杨杰索要钱财但是被拒绝,余露即以动武相威胁,叫杨杰第二天将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月19日下午,余露在张火公路再次将杨杰拦住威胁杨杰将钱拿出来但是任然没有给。10月21日上午,余露带着一些人再次向杨杰以借钱为由向杨杰勒索人民币2000元,杨杰拒绝他,余露便恐吓杜熙特叫他近日将钱给予她,否则要叫人揍她.然后余露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芷涵,石晓蝶,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露反复几次向受害人杨杰勒索钱财,还恐吓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恐吓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余露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余露予以惩处。此致,张掖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刘芳,崔月.公诉六卷第18页审:被告人余露,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余露:听清。审:被告人余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余露:有。我只是向杨杰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和受害人进行讯问。公:被告人余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余露:听清楚了。公:被告人余露,你与受害人杨杰是否认识?余露:认识。公:受害人杨杰,你与被告人余露是否认识?杨杰:不是很熟。公:受害人杨杰请将2016年10月18日的所发生的事情具体的讲述出来。杨杰:在2016年10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张火公路时余露拦住我向我勒索要钱,他便威胁我,叫我第二天给他1000元.不然就叫别人打我.公:那10月2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杨杰:那天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路过张火公路时,余露带着一些人把我拦住。公:你继续讲下去。杨杰:告诉我,这次我要给他钱,2000元,不给,就叫这帮人打我。公:当时他有没有打你呢?杨杰:没有,当时我没有答应他,他就叫我下次把钱带好,不然就要打我,他就走了.公:那他以前有没有向你拿钱财杨杰:有。公:那请具体讲述下。杨杰:记得在2016年10月份的时候,余露曾叫我给他20元钱花花,名义上是借我的钱,但是没有还过我。很早以前都这样了,每次都以借钱的名义向我要钱,但是没有一次还给我。公:接着讲。杨杰:后面他要的金额越来越多,我便没有给他了,就发生了那两件事。公:被告人李刚,你以前有叫受害人杜熙特给你钱财。余露:我只是向他借钱而已。公:那你有没有还?余露:没有。公:为什么?余露:没有钱还给他公:你要的钱数是不是越来越多?余露:也不是,只是有时候要多点钱用而已。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刚的讯问暂时到此。审: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李刚或受害人杜熙特进行发问?杨舒文:请问受害人杨杰,余露从以前到现在向你借钱对你是否使用过暴力?杨杰:没有.杨舒文: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芷涵到庭作证。审:请法警带证人王芷涵到庭作证。审:(王芷涵上后)王芷涵,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王芷涵:我叫王芷涵,今年17岁,高中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在还是名高中生。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王芷涵:我与余露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当时过路。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王芷涵: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公:王芷涵,你把10月19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王芷涵:好的。那天我放学回家,路过张火公路时,看到杨杰被一个比他大的人拦住了。公:请问是不是这个人。(指了下被告)王芷涵:是的。公:那请你说下去。王芷涵:我听到这个女生对杨杰攥着杨杰的衣服,然后叫杨杰给他钱.杨杰没有办法,只好从书包里把钱拿出来.公: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余露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二:请问你是否有看到这个男生打杨杰?王芷涵:没有。辩一:你与杨杰是否认识?说出10月18日的具体时间.案发现场还有其他证人?你离案发现场有多远?王芷涵:我和杨杰是同学,具体时间我就不太清楚了,案发现场应该没有其他人了吧,我离案发现场有30米远左右.当时我是躲在旁边的草丛里.辩二:审判长,发问完毕。审:请证人王芷涵退庭。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石晓蝶到庭作证。审:请法警带证人石晓蝶到庭作证。审:证人石晓蝶,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石晓蝶: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石晓蝶:我叫石晓蝶,是张掖市人,今年17岁了,高中文化,住本市新龙小区,现在还是名高中生。那时我看到一帮人对另一个人进行威胁要钱。公:里头是不是有这两个人?石晓蝶:是的。公;请继续说下去。石晓蝶:我看到这个人说(指了下余露)小子拿点钱来.今天我要花花.2000元,拿出来.可是这个人(指了下杨杰)说他没有钱,然后他就叫(指了下余露)叫他过几天给他,就带着那帮人走了.审:被告人余露,证人石晓蝶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余露: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辩护人有无意见?辩一:没有.审:请证人石晓蝶退庭。(退庭后)四、法庭辩论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顺序为先公诉方,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首先开始第一轮辩论,请公诉人发言。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张掖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余露恐吓勒索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余露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其次,被告人余露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余露的行为应判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已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余露自行辩护。余露:我并没有对他实施暴力。具体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审:下面由被告人余露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二: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张掖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余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露没有实施暴力。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理由如下: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余露,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余露:希望法庭能采纳我辩护人的意见。审: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公:被告人作为青少年应该遵纪守法严格规范自己,从小事开始做起,改正自己的错误,纠正自己的错误思想审:下面进入法庭求情,由辩护人发言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五、法庭宣判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余露在以借钱名义威胁被害人杨杰索要钱财的行为属恐吓勒索。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指控其恐吓勒索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余露未满十八周岁,对被告人余露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余露犯恐吓勒索罪,因未满18周岁,受司法保护,判处管制3个月,缓刑1年;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审:被告人余露听清没有?余露:听清。审:我宣布,现在闭庭。(敲法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