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山东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2一、总则1.为规范对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审查,明确审查内容,使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要点。2.为方便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使用,本要点将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列入。3.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包括相关专业的图纸、专项设计说明、计算书及节能设计表格等。4.本要点分建筑、暖通、电气专业编制,分别用J、N、D表示。二、审查依据1.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2.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5.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3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及要点项目审查内容总则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1.0.3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东地区的新建、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改建的居住建筑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参照使用。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托幼建筑及部分旅馆建筑等。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居住建筑与地下建筑。审查要点“部分旅馆建筑”系指《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中四、五、六级的小型旅馆;一至三级的高档旅馆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1.建筑专业序号项目审查内容J1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1.4条: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审查要点1.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应为建筑节能设计独立说明或是在建筑设计说明中的节能设计专项章节。2.专项说明应有文字说明、表格及必要的大样图。《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中第3.3.3、3.3.5、3.3.7、3.3.8、3.3.9、3.3.12、3.3.13条等规定的内容在表格中未能表达,应有文字说明。3.附录E的附表E.0.1为我省居住建筑节能专项说明推荐用表,在不降低该表要求的前提下,可对表的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增加项目或文字说明内容。填写该表时,应力求准确、简明。“节能做法”栏目中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外墙保温应填写采用的保温系统名称;使用相关技术标准及国家或省标准图集的,应注明标准号及图集号。直接判定法仅填写附表E.0.1。4.指标判定法应填写附录E的附表E.0.1和附表E.0.2;对比判定法应填写附录E的附表E.0.1和E.0.3。5.应有热工计算书(A4规格),内容应包括对建筑面积、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各部位传热系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指标判定法)或设计建筑及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对比判定法)等的计算过程。计算书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有设计单位盖章。4J2应另外填写本附表1.1,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还应填写本附表1.2或1.3,一式二份,随施工图一同报送。本附表1.1、1.2、1.3是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附录E的附表E.0.1、E.0.2、E.0.3的基础上编制。施工图中的相关表格亦可采用本附表1.1、1.2或1.3。J3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1.3条:建筑的体形系数,七层及七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0;四~六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5;一~三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3.4.2条或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审查要点1.体形系数对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有重要影响,应准确计算。2.体形系数计算时应注意:①以整栋建筑居住部分的最下一层的地面或楼面为计算基面;②外表面积中应包括凸(飘)窗的展开面积;③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第A.0.2条对V0的规定,应包括凸(飘)窗的体积。3.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J4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1条:山东省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3.3.1规定的限值。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第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审查要点1.围护结构各部位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条文规定,其保温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4-035-2005及其他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2.外墙传热系数应为计入外墙热桥影响后的平均传热系数Km。3.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J5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4条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3.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审查要点1.应准确计算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设置凸(飘)窗时应按展开面积计算。2.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5J6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5条: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其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q1≤1.50[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q2≤4.50[m3/(m2·h)]。审查要点1.应明确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并符合规定的指标。2.门窗选型应符合气密性要求,宜使用平开窗。J7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4.1条: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第3.1.3条规定,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均不超过本标准第3.3.1条限值,且窗墙面积比不超过第3.3.4条的规定值时,可直接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审查要点建筑的体形系数、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这三项指标应全部符合规定。J8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4.2条:当设计的住宅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其耗热量指标。当耗热量指标不超过本标准第3.2.5条规定值时,可判定该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当设计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超过规定值时,应对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进行适当调整,使其耗热量指标不超过规定限值,调整后的住宅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审查要点按条文执行,核查热工计算书。J9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4.3条:当设计的非住宅居住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与相应的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可仅计算Σεi·Ki·Fi)。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可判定设计建筑的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则应调整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使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调整后的设计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参照建筑的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超过部分的)应符合本标准第3.3.1、3.3.4条的规定。6审查要点1.按条文执行,核查热工计算书。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其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3.1、3.3.4条的规定(就是当设计建筑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或某朝向窗墙面积比大于规定值时,参照建筑必须将超过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窗墙面积比调整到符合本标准第3.3.1、3.3.4条的规定值)。注: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不符合第3.1.3条时,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不要求按标准规定值进行调整。J10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3条: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传热热损失,并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不应低于表3.3.3的规定。审查要点核查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J11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2节、第3.3.6~3.3.13条审查要点按条文执行。重点审查凸(飘)窗、外墙外挑构件、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阳台、不采暖楼梯间单元门、变形缝、住宅建筑分户墙、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的西向外窗等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J12审查要点核查节能设计表、节能专项章节的内容与施工图中的相应做法说明、大样图是否一致。2.暖通专业序号项目审查内容N1设计标准条文对于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3.1.1(1)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4℃。审查要点民用建筑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范围应符合3.1.1(1)条规定。7N2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1.6、4.1.7条:除低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w/m2。采暖设计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的内容。审查要点在采暖设计说明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详细说明在本设计中采用的采暖节能措施,给出热负荷指标。普通住宅的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w/m2。N3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2.1条:施工图设计阶段,采暖设计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计算。审查要点设计人员应提供完整的由正规软件计算的采暖设计热负荷计算书(A4规格,word文本),并且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N4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2.2条: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审查要点采暖系统是否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是否实现了分室温控,热力入口是否设置热计量总表。N5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2.7条: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7规定的值。审查要点按照表4.2.7的规定值,核查锅炉的额定热效率。N6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3.3条:当管道周围空气与热媒之间的温差小于或等于60℃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4.3.3中规定的限值。审查要点按照表4.3.3中的规定限值,核查管路的保温厚度。N7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5.1.1条:空调设计冷、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审查要点设计人员应提供完整的由正规软件计算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A4规格,word文本),并且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8N8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5.2.1条: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审查要点应标注空调机组的能效比且能效比不得低于规定值。3.电气专业序号项目审查内容D1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1.4条: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审查要点参照建筑施工图要求并按总则第3条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有电气节能设计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