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献血法律法规目录第十三章献血法律法规第一节献血法概述第二节无偿献血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第四节血液制品的管理第六节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重点:无偿献血的含义;采供血管理难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每年的6月14日定为“世界献血者日”。第一节献血法概述无偿献血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健康公民向血站自愿地提供自身的血液或某种血液成分用于临床,而不索取任何报酬的制度。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一、无偿献血的含义第二节无偿献血二、无偿献血的主体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第二节无偿献血献血有损健康吗?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一般对失血量在600毫升以下的都不主张输血,可见献血200毫升决不会影响健康。献血能促进血液的新陈代谢,有利于降低血稠度,能有效地避免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男子献血还可减少癌症的发生率。第二节无偿献血三、无偿献血的管理血站是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血液中心设置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中心血库设置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一、血站的概念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必须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二、血站的设置与执业登记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三、采血管理1.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健康检查。2.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3.采血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必须销毁,不得再次使用。4.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5.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血液检测血液采集后,血站需用不同厂家试剂进行两次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血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HIV)、梅毒(Syphilis)。三、采血管理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一、献血前注意事项1.献血前适当休息,保证充足睡眠。2.献血前日和当天应清淡饮食不宜吃肥肉等高脂肪或高蛋白食物。如肉类、且不宜饮酒。3.献血前一周内,若有感冒、发热或腹泻等不适或者服用药物等应暂缓献血。月经期间及前后三天不宜献血。二、献血后注意事项1.献血完毕,针眼处压迫5--10分钟。2.献血后的当天,要注意穿刺针眼处的清洁卫生,避免脏水污染针眼,以防感染。3.多补充水份,维持正常饮食,避免饮酒,保证充足睡眠。4.24小时内忌剧烈运动、高空作业和过度疲劳。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四、供血管理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1.能不输血,尽量不要输血2.可不输全血的,不输全血3.可不输新鲜血的,不输新鲜血4.大力开展成分输血、自身输血一、临床用血的原则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和要求(一)血液核查: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二)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②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③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④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三)患者自身储血:为保障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首先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一)输血申请: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二)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三)交叉配血(四)输血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节采供血站的管理第四节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规定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制品和细胞生长因子等。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五节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①非法采集血液的。②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一、行政责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二、民事责任第五节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即,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刑事责任第五节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案例:1999年8月,28岁的陈某因宫外孕住入某县医院进行手术。在输血时,她不幸感染了HIV病毒,2004陈某去世。据了解,此医院从1998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违反《献血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采血,未对HIV病毒进行检验,致使多人通过输血感染HIV病毒。2006年,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死亡的患者陈某家属得到了县医院给付的47万元的赔偿金。请问:1.医院能否自行采血?2.临时采集血液的要求是什么?一、概述(无偿献血的含义)二、血站的管理(采血管理、供血管理)三、临床用血的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和要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四、血液制品管理五、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