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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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的法律程序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不论以何种形式比如销售、出租、寄售等进入美国,若其侵犯了美国本土产业现有或正在建立中的合法有效的具有执行力的专利权、注册商标、著作权及外观设计等,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都可以进行调查。337调查程序总结起来,主要包括如下价格阶段:提出申请ITC可以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依职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自行发起337调查,多数案件是由申诉方申请提起。法律要求申诉方证明所指控的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并且就其申诉书陈述的内容进行宣誓。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称和地址、陈述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申诉方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经销商的详细资料等。证据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诉讼请求包括申诉方向ITC申请给予何种保护措施。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由ITC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规定(除个别案例外,通常联邦法院的证据条例也适用)。当然,申诉方为谨慎起见,还可以在起诉前向ITC下设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咨询,并对起诉状进行预审。在申诉书内容确定后向ITC提交正式申诉书。立案调查ITC在收到申诉后,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ITC规则的规定;ITC官员还可与被诉方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通常ITC应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ITC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诉方也可以申请ITC延期立案。ITC决定立案后,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告立案通知,并将申诉书副本和立案公告送达被诉方及被诉方驻美国的使馆商务处。同时,也要将申诉书送交美国健康和人权服务部、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其他相关的机构或部门。立案后,ITC将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调查。此外,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问题,ITC还将指定一名政府律师代表公共利益。ITC还将在立案后的45日内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为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6个月,即18个月结束。被诉方答辩被诉方应在收到诉状后2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果申诉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禁令,那么被诉方还必须在通知送达之日起的10或20日(较为复杂)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答辩。答辩状应该尽可能的详细,最好提交被控产品并没有侵权的分析报告。如果被诉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可以被视为放弃出庭权及对指控的抗辩权;如果被诉方企业不应诉,根据ITC规则,ITC将认定申诉方的申请成立,从而导致各种救济措施的实施。反诉在行政法官初裁阶段,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的20日内提交反诉书。如果申诉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禁令,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10日内(如果情况比较复杂,被诉方须在20日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反诉意见书。反诉书的内容包括被诉方签名的宣誓词、律师、代理人以及申诉方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被诉方必须对申诉书中的指控一一作答,并要有证据支持。对于专利侵权方面的指控一般采用辩驳方式,需要说明该产品不受此专利保护或此专利不具有合法性,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披露(或发现)这是美国诉讼规则中颇具特色的一个审理前置程序。该程序是在正式审理前由法官主持进行,目的是提高正式审理的效率。通过该程序,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或从对方获取必要的证据,披露的方式包括要求对方提供文件,作出书面证词,向对方进行书面质询请求对方就某些问题进行承认等。预审会议预审会议(PrehearingConference)是正式听证会之前的一个准备程序,可能不止一次。预审会议的目的在于简化和明确争议点和诉讼请求,确保需要听证的范围,对证据或事实、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进行证据的互换等。总之,预审会议是为了提前解决某些程序性的争议或证据方面的问题,以免正式听证时再在这些问题上浪费时间。证据提交和鉴定人在听证会前的1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通过行政法官向对方当事人提交其证据的副本,并提交自己用于反驳的证据或者如果对方的证据存在疑问或认为不应采纳,也应立即提出。法官或当事人都可以选用鉴定人参加听证会,对案件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听证会听证会就是审理程序,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证据,质询对方,进行辩论。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谁主张谁举证。申诉方应证明被诉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每一方当事人都需得到适当通知、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权利。调查期间召开的所有听证会都是公开的,除行政法官发布指令外。听证会的时间很长,一般为两个星期左右。除ITC发布指令外,听证会由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全程负责。任何一方都应当对自己的陈述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将被采纳。听证会结束后,当事人必须重新向法庭提交所有证据以及辩论状,以作诉讼记录使用。初裁根据各方面证据搜集和听证会,行政法官应就被诉方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定(ID),包括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国内产业。如果确定存在337条款规定的不公平行为或不公平竞争方法,行政法官在提交初裁后14日内应对救济措施和/或保证金(包括确认保证金的数量)作出推荐性裁定,并将该裁定连同相关建议递交给ITC。如果立案后确定的最终裁定的目标日期为15个月或低于15个月,行政法官则应在目标日期前3个月之前作出初裁;如果确定的目标日期为15个月以上,则应在目标日期前4个月之前作出初裁。当然,在行政法官作出初裁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终止对某个或所有被诉方的一部分或全部调查。终裁对于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ITC申请复审,ITC也可以主动审查。根据ITC规则,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决存在一下情形之一的,就可以项ITC申请复审:(1)存在对重要事实的明显错误认定;(2)存在错误的法律结论或者:(3)影响了ITC的政策。在初裁送达后45日内(临时救济的为20日内,复杂案件临时救济的为30日内),ITC将根据复审申请或主动决定,是否复审初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如果ITC决定不复审,在初裁在报送ITC的45日后自动成为ITC的终裁;如果ITC决定复审,它会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对那些争议点进行复审,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原裁定、撤销原裁定、修改原裁定中复审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驳回或发回重审。ITC的复审,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均不受初裁的限制,可自行审理作出判断。总统审查在ITC认定侵权存在,或在调查过程中有理由相信侵权存在时,它应将该决定及拟采取的救济措施公告于《联邦公报》,并将其副本送交美国总统审查。总统可在60日内以政策理由否决这些决定,但否决的情况很少见。如果总统在60日内出于政策考虑否决了ITC的裁定,则之前的通知、裁定和措施自此无效,调查案件至此终结,不服者不得上诉。入宫总统在60日内未否决或表明其支持ITC裁定,则ITC的裁定在60日满或总统表明其支持ITC的裁定之日成为最终裁定,不服者可以上诉。司法审查如果总统在60日内未否决ITC的裁定,那么对最终裁定不服者可以在此后的60日内提出上诉。上诉应先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ITC为被上诉人,在ITC裁决中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参加上诉程序,以便为ITC的裁定辩护。理论上,当事人还可以将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但受理的可能性极小。欢迎关注绍兴市贸促会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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