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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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2010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215号文自2011年1月1日实施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颁布文号与实施日期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勘察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参编单位2003年《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为试行本经过多年试行,收集了大量反馈意见原标准未能涵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修订背景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根据原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对《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行业勘察文件编制的经验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定稿。前言本次修订后共9章,增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并更名为《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本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了依据。本规定所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同时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条件和任务需要,适当增加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勘察质量。前言增加了勘察纲要增加了市政工程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删去了勘察工作量要求对报告签章作了具体规定2010版深度规定的主要变化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勘察纲要4.房屋建筑工程4.1一般规定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4岩土参数统计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6结论与建议目次5.市政工程5.1一般规定5.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5.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5.4岩土参数统计5.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5.6结论与建议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6.1一般规定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6.4岩土参数统计6.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6.6结论与建议目次7.特殊场地7.1一般规定7.2特殊性岩土7.3边坡工程7.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9.图表9.1.一般规定9.2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9.3原位测试图表9.4室内试验图表9.5统计表1总则1.0.l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1总则1.0.3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1.0.4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1总则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优先满足任务要求(很多情况下通过设计要求提出);优先满足勘察项目所属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土的定名、分类、地震效应评价等】勘察依据什么标准合适?2基本规定2.0.2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2.0.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2.0.4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2基本规定2.0.5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符合注册执业制度规定;2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3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4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5其他管理规定。2基本规定2.0.6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2.0.7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附件。2基本规定2.0.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3岩土参数统计;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5结论与建议。2基本规定2.0.9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封面及扉页: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2目次;3文字部分;4图表;5附件(必要时)。3勘察纲要3.0.1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编写。3.0.2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3勘察纲要3.0.3勘察纲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构成。3.0.4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3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技术问题;4执行的技术标准;5选用的勘探方法;6勘察工作量布置;7勘探点回填;8拟采取的质量、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3勘察纲要3.0.5拟定的勘察工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钻探(井探、槽探等)间距、深度、数量;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3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取岩、土样间距和水试样数量及贮存、运输要求;4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5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3勘察纲要3.0.6勘察纲要应附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需要时,可附勘探及原位测试、室内岩土、水试验计划表等。3.0.7当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3.0.8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由相关责任人签署。4房屋建筑工程4.1一般规定4.1.1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称为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4.1.2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应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4房屋建筑工程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4.2.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工程概况;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5其他必要的说明。4房屋建筑工程4.2.2拟建工程概况应写明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工程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4.2.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标准为依据,并满足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的要求。4房屋建筑工程4.2.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2勘探点的布置、勘探设备和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4采用的取样器和取样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5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腐蚀性分析的完成情况;6勘探孔(井、槽等)回填;7引用已有资料情况;8勘探点测放依据;9协作、分包单位的说明;10其他问题说明。4房屋建筑工程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工程需要叙述气象和水文情况;2根据工程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构造情况;3场地地形、地貌;4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5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6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7地下水和地表水。4房屋建筑工程4.3.2土的分类与描述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4.3.3岩土描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房屋建筑工程4.3.4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及其动态变化幅度;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等;3影响工程的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4对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并描述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等;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6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成果。4房屋建筑工程4.4岩土参数统计4.4.1岩土参数统计应根据钻孔(探井)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当分层统计指标变异系数过大或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调整工程地质单元、岩土层划分、统计指标样本数量并重新统计。4房屋建筑工程4.4.2统计参数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选取,宜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2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3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5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6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7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或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8其他必要的岩土指标。4房屋建筑工程4.4.3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岩土单元分层统计;2应提供岩土参数的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3岩土层的主要测试指标(包括孔隙比、压缩模量、黏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岩石抗压强度等)应提供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4必要时提供参数建议值。4房屋建筑工程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5.1勘察报告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供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4房屋建筑工程4.5.2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2特殊性岩土评价(本规定第7章);3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4岩土工程参数分析;5地基基础方案分析;6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基坑工程分析;7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的评价。4房屋建筑工程4.5.3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边坡的影响(本规定第7章);2场地地震效应影响(本规定第8章);3工程建设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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