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同济大学高大钊2009年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136号文《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对2002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程》(GB50021-2001)进行了局部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和科研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完成报批稿。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由于《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修订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编制,本规范与这两本规范进行了协调,对“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作了较多修改。根据近几年的经验,对“污染土”一节作了适当补充。修订内容还涉及:1.0.3、3.3.7、4.1.13、4.1.18、4.1.20、4.2.2、4.8.5、5.7.2、7.2.2、7.3.2、9.2.4、10.2.1、10.5.2计13条和“附录G”。其中,第1.0.3条、第4.1.18条第1、2、3、4款、第4.1.20条第1、2、3款、第4.8.5条、第5.7.2条、第7.2.2条第1、3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为顾宝和、武威(以下以姓氏笔划为序)、王铠、许丽萍、李耀刚、庞锦娟、项勃、康景文、董忠级。参加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长科、卞昭清、化建新、沈小克、杨俊峰、戚玉红。1总则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1.0.3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修订说明]原文均为强制性,考虑到“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被延伸。故本次局部修订分为两条,原文第一句保留为强制性条文;第二句另列一条,不列为强制性条文。3.3土的分类和鉴定3.3.7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1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2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3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4粘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5特殊性土除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7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粘性土。表3.3.7目力鉴别粉土和粘性土鉴别项目摇振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粉土迅速、中等无光泽反应低低粘性土无有光泽、稍有光泽高、中等高、中等[修订说明]本条1~4款规定描述的内容,有时不一定全部需要,故将“应”改为“宜”。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的鉴定是现场区分粉土和粘性土的有效方法,但原文在执行中产生一些误解,以为必须描述,成为例行套话,故增加第7款,明确目力鉴别的用途。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4.1.13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原条文4.1.13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修订说明]抗浮设防水位是很重要的设计参数,但要预测建筑物使用期间水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最高水位有时相当困难,不仅与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有关,有时还涉及地下水开采、上下游水量调配、跨流域调水等复杂因素,故规定应进行专门研究。地下工程的防水高度,已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GB50108)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工程勘察的内容。该规范3.1.3条规定: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修订说明]第5款如违反,不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款。本条指的是天然地基上的高层建筑。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修订说明]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以及试验项目,应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但从我国目前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为了确保勘察质量,规范仍应控制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最少数量。因此在本条第1款增加规定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钻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二分之一,作为最低限度。合理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全部勘探孔取土试样或做原位测试。规定钻探取土孔的最少数量也是必要的,否则无法掌握土的基本物理力学性质。基岩较浅地区可能要多布置一些鉴别孔查基岩面深度,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为了查明其分布也需布置一些鉴别孔,不在此规定。本条第2款前半句的意思与原文相同,作文字上的修改是为了更明确指的是试验或测试的数据,不合格或不能用的数据当然不包括在内,并且强调了取多少土样,做什么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大小、土层厚薄、土层在场地和地基评价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确定,6组数据仅是最低要求。本款前半句的原位测试,主要指标准贯入试验以及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不包括载荷试验,也不包括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载荷试验的数量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后半句,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6组取土试试验数据和3个触探孔两个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不同测试方法的数量不能相加,例如取土试样与标准贯入试验不能相加,静力触探与动力触探不能相加。第4款为原则性规定,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款。4.2地下洞室4.2.2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修订说明]修订后只保留“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类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将后面的文字删去。因为前一句意思已很明确,且《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所依据的是铁路规范对围岩类别的规定,现铁路规范已经修改。4.8基坑工程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修订说明]如已做的勘察工作比较全面,获取的水文地质资料已满足要求时,可不必再做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故增加“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5.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修订说明]本条原文尚有应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的规定,这是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协调而规定的。现该规范正在修订,应根据该规范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常规勘察往往不能解决问题,应提出进行专门研究的建议。6.10污染土6.10.1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修订说明]本规范关于污染土定义的原有条文不包括环境评价。经广泛听取意见,多数专家认为,随着人们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意识的增强,污染对土和地下水造成的环境影响,尤其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环境岩土工程也已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本次修改对污染土的定义作了适当修改,不仅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导致土的物理力学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改变,也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6.10.2本节适用于工业污染土、尾矿污染土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土的勘察,不适用于核污染土的勘察。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修订说明]工业生产废水废渣污染,因生产或储存中废水、废渣和油脂的泄漏,造成地下水和土中酸碱度的改变,重金属、油脂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增加,导致基础严重腐蚀,地基土的强度急剧降低或产生过大变形,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尾矿堆积污染,主要体现在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以及周围土体的污染,与选矿方法、工艺及添加剂和堆存方式等密切相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污染,因许多生活垃圾未能进行卫生填埋或卫生填埋不达标,生活垃圾的渗滤液污染土体和地下水,改变了原状土和地下水的性质,对周围环境也造成不良影响。核污染主要是核废料污染,因其具有特殊性,故本节不包括核污染勘察。实际工程中如遇核污染问题时,应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因人类活动所致的地基土污染一般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分布,部分地区地下潜水位高,地基土和地下水同时污染。因此在具体工程勘察时,污染土和地下水的调查应同步进行。污染土勘察包括: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评价以及污染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考虑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价需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大量的室内试验,故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6.10.3污染土场地和地基可分为下列类型,不同类型场地和地基勘察应突出重点。1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2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3可能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4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修订说明]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可分为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勘察重点有所不同。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的勘察,主要针对污染土、水造成建筑物损坏的调查,是对污染土处理前的必要勘察,重点调查污染土强度和变形参数的变化、污染土和地下水对基础腐蚀程度等。对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则在初步查明污染土和地下水空间分布特点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拟建建筑物基础形式及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进行针对性勘察和评价。对可能受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