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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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首要而长期的任务,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则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特征,同时,蕴涵着解决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社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利益分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呈现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财产,弱势群体由此相继产生,并呈逐年增长态势。这种现状表明,这是一个急需法治保障、尤其是需要健全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代,在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财富增长的同时,更要注重运用法治保障的手段关爱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随着“两会”的落幕,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渐成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这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低下,话语权不足,他们的生存发展问题尤为突出。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能给予他们一定的帮助,但目前仍存在许多不足,致使他们离体面、有尊严的生活还有距离,社会和各级政府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审视加强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视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切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惠及弱势群体。1.1弱势群体的概念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vulnerablegroups。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1.2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研究意义首先,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最深厚的基础就在于社会公平,即指要让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基本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其次,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更有保障或更好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再者,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可以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2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2.1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事实上,“弱势群体”一词所包含的人群非常广泛,依据不同的方法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方法也需要根据相应的类别来具体分析。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同性恋者、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2.2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工作,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旧机制中不合理制度的存在、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及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从根本上来讲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1.由于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不足,致使弱势成员对法律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产生了信仰危机,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目前?熏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主要依靠政策性措施而缺乏宪法司法保护?熏这样的保护手段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熏尤其是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宪法诉讼机制?熏这就导致现实当中许多由宪法规定的弱势群体的特有权利得不到实现?熏以及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其次?熏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缺乏程序性保障?熏致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规定不具操作性?熏这不仅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造成巨大损失?熏而且对法律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2.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体成员潜能的开发,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由于弱势群体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在招工就业订立合同时往往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没有将自己的利益或权利主张通过合同等法律文件固定下来。因而在事后发生纠纷时,一方面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在仲裁和诉讼中也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或合同条款的不利造成自己应得权益的丧失。从而使之缺乏正常的社会化环境,难以达到正常、合理的群体化行为。并且从社会角度来看,弱势问题尤其是绝对贫困现象直接制约着弱势群体民主自治、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致使弱势成员潜能的开发受到诸多限制。3.司法保护的诉讼成本过大,致使弱势群体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熏不仅阻碍了诉权的实现,而且对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造成了消极影响。实践中,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其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因此,导致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法律赋予他们的诉权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弱势群体将对法律失去信心,远离法律,从而采取其他的手段意图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上访、信访、报复、犯罪等。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延缓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2.3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2.3.1自然因素和传统影响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传统的社会观念和社会歧视,部分群体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以下岗人员为例,这部分人员往往由于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受教育程度等的制约,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又由于市场劳动力需求有限,这部分群体在竞争中更易被淘汰。2.3.2利益分配机制的影响利益分配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政策的主导下,政府利益分配的导向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普通社会公众弱势化趋势的加强。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第一次分配过程中,工资收入分配失衡,就是弱势群体产生的主要原因,且二次分配过程中税收以及失业保险、低保等社会保险金的失调,间接导致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弱势化。2.3.3政治参与机会的不均等政治参与机会不均等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或机会,是社会弱势群体地位恶化的重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以下岗人员为代表的城市的弱势群体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是下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医疗改革、犯罪与社会治安、城市拆迁等一系列问题,上述问题都与公民的工作权、健康权、住房权、迁徙权、受教育权、政治参与权等相应的社会权利未能充分实现密切相关。2.3.4不完善法律体制的规制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利供给制度设计不合理、权力保护制度的缺失、权力救济制度的失灵造成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利益的最有效途径,它通过对权力的配置、调整、保护、救济,来调整人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状态。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立法的滞后性限制了弱势群体行使权力。此外,法律制度与社会实际的分离,也是社会部分群体弱势化的主要原因。2.4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3以湖北省下岗工人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实例举证下岗人员是目前湖北省人数最多、困难最大、最为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等方面均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建议政府从社会保险、教育、住房、法律援助以及政府支持系统各个方面,完善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对于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应加大企业和社区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促进就业,真正让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3.1湖北省城市下岗人员的生存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体制导致下岗人员急剧增加。据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记载的数据,我省目前靠低保为生的下岗人员在低保人群中占很大比例,2007年第三季度达到20.56%。这类群体居住条件差,微薄的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抵御风险能力极低。3.1.1社会保险现状1.失业保险:提高保险金发放标准与经济发展现状脱节。经济不够发达,充分就业很难实现,失业保险体制对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下岗人群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对此,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文决定,从07年3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规定,省内各地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分5个区域,分别提高到406元/月、350元/月、322元/月、294元/月、266元/月,平均“涨幅”达25%以上。截至07年2月底,武汉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已达91万多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3.05万人。2.养老保险:因为经济困难,下岗工人中有相当部分未办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老年生活的唯一保障,据调查统计,湖北省以下岗工人为典型的城市弱势群体养老保险现状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湖北省职工负担大。由于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参保人员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仅以武汉市两个中心城区的不完全统计,07年硚口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是93540人,其中能正常缴费的只65011人,未缴费人数占30.4%,达28529人。另一方面,湖北省基本养老金支付安全系数逐年下降,现已大大低于全国水平。由于参保人数少范围窄,造成了养老保险系统分担社会责任的能力降低。据统计,2006年,湖北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67.4785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66.3205亿元,余额1.1580亿元,余额滚存结余78.1706亿元,滚存结余的可支付年限即支付安全系数仅为0.47;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402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704亿元,余额698亿元,余额滚存结余3293亿元,滚存结余的可支付年限即支付安全系数为0.7。湖北省养老保险参保率有待提高,下岗人员的养老问题不得不引起社会的关注。3.1.2住房保障现状湖北省住房保障体系已逐步建立。自1992年起,湖北省逐步探索建立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为内容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均已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2006年武汉市将人均住房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以配房租赁、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三种方式,为1.6万多户实现“应保尽保”。2007年武汉市规定人均住房面积不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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