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小学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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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学教育统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学校教育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其他统计工作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学校统计工作制度。二、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三、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学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一、学校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二、学校确定由校长负责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列入领导工作日程,具体指导,定期研究,经常督促和检查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三、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四、综合统计负责人,代表学校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执行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1、组织协调本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主管科室和本校的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2、对本校教育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3、统一管理全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台帐;4、会同有关基层科室建立、贯彻本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现代化。5、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五、科室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的基础,各科室领导要对统计工作给予支持与指导。学校根据各科室统计工作的需要,在有关科室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科室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本科室业务主管机关颁发的统计调查任务;2、负责向校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提供与本科室有关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其他科室提供统计任务所需的与本科室有关的统计资料;3、建立健全本科室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科室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六、学校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素质,取得“统计上岗证”。七、学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检查统计资料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八、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综合统计对校长负责,各基层统计对综合统计负责。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全校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各基层科室在向上级机关和学校提供统计资料、报表的同时,必须报综合统计负责人一份。一、实行统计报表审核制度。综合统计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由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各基层科室上报的统计资料、报表,经科室领导签字交学校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由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二、由综合统计负责人报送的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年终送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三、全校统计数据归口学校综合统计,避免数出多门。学校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工作成效;进行奖励和惩罚、发布信息、上报资料、发表文章需要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综合统计负责人签章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四、统计负责人必须严守保密和借阅制度,保管好历史、现行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第四章附则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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