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告知书候成振同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您所在的工作岗位,存在粉尘、噪声、局部震动、电弧光辐射等危害,我公司为你提供了防尘口罩、耳塞、防护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如果防护不当会产生尘肺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电光性眼炎等职业病危害。您在此岗位工作,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您有履行以下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我已详细了解上述内容并同意用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