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12号楼联系电话:022-60215658邮编:300384邮箱:yinyilin@tjut.edu.cn所长:尹贻林教授博士生导师副所长:严玲教授柯洪副教授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UniversityofTechnology·InstituteofPublicProject&CostEngineering目录一2013版清单总体变革二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三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范与应对四2013版清单对支付与结算的规范与应对2IPPCE虽不能至.心向往之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版清单)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途径,是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市场工程造价机制持续顺利发挥作用的关键措施。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言3“两个凡是”IPPCE虽不能至.心向往之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4IPPCE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变革1.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强制性全面升级IPPCE虽不能至.心向往之13版清单中“应”改为“”一词的强制性条文6(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已颁布的13版清单中,与08版清单内容基本一致的强制性条文为十条。其中六条强制性条文的语气增强,将条文中“”字修改为更具强调性的“”一词。应必须08版清单中六条含有“”字的强制性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1.54.1.83.2.13.2.24.3.24.8.1应应应应应应应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3.1.53.1.64.2.14.2.26.1.411.1.1必须(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为15条在数量上与08版清单保持一致。不同之处在于,13版清单取消了08版清单中针对“”的五条强制性条文,增加了对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7取消08版清单中的强制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13版清单清单强制性条文调整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13版清单中新增强制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8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有以下两点意义:首先,取消08版清单中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其次,13版清单新增的针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的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已无需强制性规定来强调其重要性,同时也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实际工作,可操作性更强。13版清单通过对原强制性条文措辞的修改与内容的修善均大大增强了清单规范的强制性。(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变革2.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IPPCE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打破了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10典型类似语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变革3.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1IPPCE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13版清单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12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当以下三种因素出现时,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13法律法规类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14、、以及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15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法。因此,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6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以及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革累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文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17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以及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18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以及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9.6.2条、9.6.3条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工程项目清单项目中出现量差的调整原则。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原则。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时,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原则。(1)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2)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9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