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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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1]6.1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6.1.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6.1.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6.1.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6.1.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6.1.7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6.2.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6.2.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6.2.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6.2.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6.3危险废物的堆放6.3.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6.3.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6.3.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6.3.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6.3.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6.3.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6.3.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6.3.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6.3.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6.3.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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