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函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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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函担保(深圳市中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工程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函)一、相关法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二、概念:保证担保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三、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四、担保费:根据实际情况五、投标担保的基本要求及所需资料:★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通讯地址、电话★经办人的担保承诺书★本公司相关人员实地考察投标人工作单位及联系人★收取每单项目押金:1000元。六、基本程序要求:★行会签审批制★程序简化、提高效率★出具投标保函及相关手续★经办人担保承诺书及押金待投标保函退回给我公司后返还给经办人七、风险控制:★要求被担保人、单位提供反担保。★或经办人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对新客户要求1000元以上的押金。八、投标保证担保的业务拓展:★培育老客户的忠诚度,通过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向深圳市大小施工单位派发公司业务宣传资料,建立业务网络★加强与施工单位沟通,并与施工单位经营部负责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积极拓展业务★利用市、区各交易中心、深圳市建设网等渠道宣传推广该项业务。(二)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函)一、含义: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二、针对工程的某一阶段或某一内容也可以单独申请履约保证担保,如工程工期的履约保证担保等、工程保修阶段的履约保证担保等。三、履约保证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若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四、履约保证担保业务操作基本要求:(一)申请保证担保的基本条件1、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如实填写申请资料并依照中恒泰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企业资料。3、提供中恒泰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二)申请保证担保的基本程序1、申请人向中恒泰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经中恒泰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3、与申请人签定《委托担保协议书》。4、申请人按照《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5、中恒泰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或与受益人签订《担保合同》。(三)反担保的基本方式经中恒泰担保公司认可,申请人可选择以下反担保方式:★比例存入保证金。★抵押、质押。★其他第三方(含公司和个人)的保证担保。五、履约保证担保的分类: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两类:(一)属于市政工程的,该类工程的工程款100%由政府财政拨款,无须垫付工程款,风险小风,我公司实行会签审批制。(二)属于非政府工程的,该类工程的工程款由招标人(“甲方”)支付,可能需要承包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乙方”)垫付部分工程款,存在一定风险,我公司实行评审制。六、履约保证担保业务收费★担保费:★保证金:(三)工程支付保函担保一、含义:保证担保人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保证担保人将代为履约。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二、支付保证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有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三、支付保证担保业务操作基本要求:(一)申请支付保证担保的基本条件:1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如实填写申请资料并依照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二)申请支付保证担保的基本程序1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经公司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签定《委托保证担保合同》3申请人按照《委托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4公司为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或与受益人签订《担保合同》(三)反担保的基本方式经公司认可,申请人可选择以下反担保方式:★按比例存入保证金,或按比例提交银行保函★抵押、质押★其他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四、支付保证担保业务收费1担保费:担保额的0。5%以上2保证金:担保额的10%以上(四)预付款保证担保(预付款保函)保证担保人向工程业主出具与其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相等的预付款保函,以防止承包人在收到工程业主的预付款后将款项挪做他用或宣布等。若发生此等情况,则由担保人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一般来说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证明,证明投标单位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来完成所投标项目的施工,如银行内的存款数额,一般由投标单位的开户银行提供资金担保证明,即所谓的履约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函担保包括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证证明,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1、工程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函)保证担保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2、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函)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工程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函)一、相关法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二、概念:保证担保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三、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四、担保费:根据实际情况五、投标担保的基本要求及所需资料:★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本公司相关人员实地考察投标人工作单位及联系人六、基本程序要求:★行会签审批制★程序简化、提高效率★出具投标保函及相关手续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某项工程时预先付给业主的、以保证即时投标的定金。投标报名后不得无故退出,否则不予退还。一般中标后并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便返还的。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可以取回?要看招标文件是怎么要求的,一般招标文件都会标明的.比如说未中标几日内无息退回,如中标则转为履约保证金,货到验收合格几日内无息退回.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不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履约保函是施工单位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降低建设方预付的工程款风险而交予业主的履约保证。只是前者是具体的数值(中标价的5%或10%),而后者是施工方的开户行或有资格的金融单位替施工方出具的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如出现约定损失无条件予以支付的保证函。投标保证金的没收由谁收取?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情况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有。所谓“没收”,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之一。在政府采购投标中,显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投标保证金不能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没收”。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18号令认为,“不能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视为‘没收’”。财政部18号令规定,中标供应商有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同时,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当事人有第七十五条违法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看出,第七十五条中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实际上是规定了投标人应承担的公法责任。也就是说,财政部18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公法惩罚的色彩。该规定违背了“处罚法定”的原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理应是无效的。所以,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都不能“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那么,投标保证金到底应归于谁呢?只有明晰投标保证金的性质,才能回答投标保证金的归属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一、在《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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