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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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公司法》第一部分法的概述什么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照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法的规范作用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第二部分公司法第一章概述公司法定义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公司定义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社团性*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公司法人资格的条件*依法设立*具备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人数限定50人以下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在中国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500万元,上市公司为3000万元出资证明形式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记名、无记名)区别股权转让方式对内自由,对外经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除法律限制,自由转让,无优先购买权组织机构股东会(必设)、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全必设)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低,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高信息批露义务无限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注意*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子公司主体资格总公司分支机构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关系财产属于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意志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独立的意志法律责任总公司承担自己承担第二章公司的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公司登记与年检制度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制度人格否认制度诉讼制度一、公司的登记制度公司的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的登记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设立登记申请人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文件)(一)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其他文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设立登记(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变更名称(30日)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前申请,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30日)变更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变更实收资本(验资证明、30日)变更经营范围(30日)股权变更(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注意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提交的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登记制度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营业场所: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二、公司年检制度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费用50元提交的文件*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的年检制度年度检验报告书的内容(一)登记事项情况(二)备案事项情况(三)对外投资情况(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五)经营情况。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合并制度*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法律后果: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分立制度*派生分立:A=A+B*新设分立:A=B+C*法律后果: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盈余分配顺序*弥补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公积金定义又称储备金、准备金,是公司出于预防亏损和增强财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盈余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暂存于公司内部的特定用途的基金公积金分类*法定公积金(10%、50%)*任意公积金(股东会决议提取)*资本公积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直接从公司有关收入中提取形成的公积金)用途*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利润—任意公积金)*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注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五、公司的解散、清算制度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强制解散: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请求解散:公司法183条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的解散、清算制度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股东组成;超过15日未组成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法187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的解散、清算制度*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债务清偿的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费用——公司债务*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定义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超越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注册资金不足,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利用公司的设立和变更逃避债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作、干预*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七、诉讼制度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公司利益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一、设立条件人的条件(人数、资格)物的条件(公司资本)行为条件(章程的制定、公司名称的选择、组织机构的确定等)经营条件(办公场所、生产车间、资金、原材料等)组织条件(名称、组织机构等)人的条件人数公司法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资格*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投资行为的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物的条件(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公司法26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公司法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一部分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实物出资有形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对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其他的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征用的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权和商业秘密权)*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出资期限一次缴清分次缴清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清案例甲、乙二人拟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计划首次出资20%,其余资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问:A公司能否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为什么?出资程序货币出资(足额、实缴)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不缴纳出资(足额缴纳、违约责任)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行为条件(公司章程)内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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