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动火的管理,特制订如下审批制度:一、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严密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动火作业均属一级动火。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无证动火。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动火证),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二、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无证动火。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证,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三、三级动火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2.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二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无证动火。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证,经主管施工员审核批准,签发动火证后方可动火。四、动火升级制度1、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动火作业,确因施工需要而必须动火的,应事先申请,在原动火级别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2.在重大社会活动、事件期间动火作业,按上级规定时间实施动火升级,审批手续参照节日审批制度。五、防火检查制度为了健全本工地的安全防火工作,保护好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1、防火领导小组成员,除每日做防火检查外,在每半月项目部组织的大检查中,及时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将火苗消灭于萌芽状态。2、防火检查内容,除公司制定的防火检查外,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应对木模堆放点、木工间等地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做好整改复查。3、决不放过一点一星火种,对造成火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还给一定的经济处罚。4、检查人员除教育外,必要时要加以严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