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公司职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范围、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证管理、职责要求、处罚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其它区域动火作业应参照本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第四条定义(一)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发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二)禁火区:在正常生产活动中,为了安全生产而设定的不能进行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的区域。范围包括:除行政楼、固定动火区(如机修间)和固定用火作业区(如技术中心、锅炉房、食堂用火点)的其它所有区域及含在上述区域内临时危险场所。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及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作业。(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和部位范围2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二)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禁火区域内进行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对禁火区域进行除特殊危险及一级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四)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大修或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可以申请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第二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六条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一)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的规定。(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一级(含一级)以上动火作业监火人应为专职。(三)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四)凡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五)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六)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七)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八)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九)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十)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作业。(十一)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十二)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七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三)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技术部等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五)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动火作业人员负责人(设备科长)、部门主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六)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八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二)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三)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五)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第三章职责要求第九条动火项目负责人(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条动火人(一)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二)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四)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五)应随身携带《作业证》。第十一条监火人(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二)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三)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二条动火部位负责人(一)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二)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三)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十六条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十七条审查、批准人动火作业的审查、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一)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二)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四章《作业证》管理第九条《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一)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区域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查;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的《作业证》,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审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二)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三)《作业证》上应体现动火区域,原则上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四)《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五)《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环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十条《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一)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三)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168h,(四)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第五章处罚第十八条没有办理《动火证》进行二级动火作业的,处动火人100元/次、动火单位项目负责人100元/次、当班班长50元/次的罚款;进行一级动火作业的加倍处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加两倍处罚。第十九条审查、批准人不亲自到现场了解情况,直接签字审批的,处200元/次罚款。其他不履行职责的人员处100元/次罚款。第二十条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六章其它事项第二十一条动火证办理程序、动火作业主要安全措施及动火作业分级细则作为本制度的附录,作为本制度的补充。第二十二条在夜间动火作业,一、二级动火作业需经行政值班员工审批同意,特殊危险作业必须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同意。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已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实施。附录1动火证办理程序动火负责人填写动火证动火单位负责人安全措施审查在填写动火证前应确定各作业人员如:监火人、动火人等,并落实好安全措施等事项。安全员现场勘察审批(一级、二级)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勘察现场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单位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完善安全措施等。安全员确定动火等级,并确保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进一步完善安全措施。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直接由安全员直接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安全员初审。现场当班班长(岗位负责人)验票签字动火人签字确认并实施动火作业附录2动火作业分级细则一、特殊动火作业(1)正常运行过程中,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部位上动火作业;(2)在运行的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3)包括以上地点2米以内部位。二、一级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车间、工艺生产装置区动火作业;(8)废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站、凉水塔(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10)原材料、成品及危险品仓库等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5)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四、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厂区内,目前机修间作为固定动火作业区,施工单位或设备科针对施工过程时间较长的情况,可以申请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附录3动火作业安全审批人1、特殊动火作业最终审批人: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作业审批,按照以上人员依次顺序,如果前面不在岗时,则改由后面人审批。一、二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应在“安全部门意见”签字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应在“领导意见”签字审批。表A.1动火安全作业证生产车间(分厂):编号:动火地点动火人: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分析时间年月日时年月日时年月日时采样地点分析数据分析人危害识别安全措施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动火部位负责人监火人动火作业等级动火初审人动火审批人特殊动火会签: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年月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