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保证期与保修期联系和区别质量保证期和工程保修期均是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我国,施工企业在这两个不同期限中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承担因施工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免费维修的责任;而在质量保证期内,施工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时,销售者违反所作的保证承诺后,应当向买方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对此有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通俗地讲,就是指在该期限内产品或建筑工程是合格的,施工方对此予以保证。如果质量不合格,施工方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有的学者将这个期限称为损害赔偿责任期。在损害赔偿期内,如果质量问题产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出现质量问题要有事故损害才能主张赔偿;在保修期内,只要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就要履行保修义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产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则另外赔偿。由此可知,保修期与质量保证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免费维修的期限,后者是指合理使用寿命。假如两者内涵相同,为何又要提出两个概念呢?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质量保证期这个概念,实行的是质量保修期制度。将两者混同,既有悖于现行法律,又不符合行业惯例,加重了施工方的负担,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