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目次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2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4火灾应急广播5.5火灾警报装置5.6消防专用电话5.7系统接地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一般规定6.2消防控制室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1一般规定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9系统供电10布线10.1一般规定10.2屋内布线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附录B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附录C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D.1特级保护对象D.2一级保护对象D.3二级保护对象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报警区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2.0.2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2.0.3保护面积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安装间距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0.5保护半径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2.0.6区域报警系统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7集中报警系统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4.2探测区域的划分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5.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5.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5.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5.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5.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5.2.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5.4火灾应急广播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4.2.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5.4.2.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5.4.2.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5.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5.4.3.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5.4.3.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5.5火灾警报装置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5.6消防专用电话5.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5.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5.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6.3.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5.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5.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5.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5.7系统接地5.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5.7.1.1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5.7.1.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5.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5.7.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5.7.5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一般规定6.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6.1.1.1火灾报警控制器;6.1.1.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6.1.1.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6.1.1.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6.1.1.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