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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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界定处置对象(一)批而未征土地。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二)征而未供土地。依法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2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二、分类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一)加快实施土地征收针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部分地块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1)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各地应拟定处置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批准用地基本情况、未实施征收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安排等。(2)不能继续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发布公告,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本次专项清理完毕后,将不再受理新的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土地调整盘活的申请。(二)加快实施征而未供土地供应1、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纳入年度供地计划,规范3供地手续,区分以下情况,分类处置,加快实施供地。(1)对因规划调整暂时无法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责成规划部门尽快落实规划条件,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因规划调整、原地块已不适宜开发利用的,对其中已实施征收但未供地、且原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可按原批准用途调剂使用,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处置完毕。(2)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地块,要严格控制储备规模,及时向市场供应,加快储备土地入市进程。(3)实际已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责令限期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违法用地查处。(4)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2、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快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3、对煤矿塌陷地等只征不转的,由各地单独列出,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厅,不纳入供地考核。(三)严格处置闲置土地41、市、县人民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成因,按地块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完成时间,分别予以处置:(1)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且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按期动工建设满一年的,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建设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3)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项目正常施工。因司法查封无法动工开发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主动与法院协调处理;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动工开发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调解沟通、化解矛盾,保证项目正常建设。2、强化闲置土地处置考核评价。对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不力的,省国土厅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报件并相应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巡查信息、或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5整改;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三、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保障力度(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参加。明确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二)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建立健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完善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有效预防发生新的闲置土地。建立用地企业履约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向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促进共同监管机制的形成。(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国土厅将依托全省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监督检查力度。对处置完毕的地块,各地要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和上图工作。通过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等手段,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把工作重心从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转为加强对土地利用全程监管。(四)构建长效机制。以本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为契机,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地、供地和监管的新6路径,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全程管理制度,促进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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