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室内楼梯栏杆水平段长度大于0.5m,栏杆扶手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设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P.9。(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住宅设计规范》GB500096-1999(2003年版)。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面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m—《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5.6.2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铝合金门窗》02J603-1《门窗用铝型材及何参数图集》p226规定。“铝合金型材用作受力构件时,其型材截面壁厚应根据计算要求选定,但其截面最小壁厚不得小于1.2mm。”门窗工程节能检验“气密,保温、抗风压、雨水渗透”。4.0.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1.15未经建筑能效测评的或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3.1.2门窗工程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面积大于1.5㎡的玻璃窗;七层七层及以上的外开窗;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玻璃窗;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度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在内的顶棚。6.2.8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砖砌体上安装时(固定片与膨胀螺栓连必须牢固),严禁使用射钉固定。6.2.19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塑钢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表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方,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最大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方,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最大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网,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m。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9.5.2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9.5.3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建筑类别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或其他高层民用建筑10层以下住宅后其他非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建筑裙房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0层以下住宅耐火等级一、二级96679三级1177810四级14991012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13991114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9.5.4住宅建筑楼梯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P.22-24。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贴牢固。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3.1.13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重大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节能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出具设计方案,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3.1.15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建筑能效测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的或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4.2.7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排水良好。搭设时必须设置垫木、钢底座和横向扫地杆。—《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3.0.4Ⅰ级接头试件实际抗拉强度≥接头试件中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或≥1.10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Ⅱ级接头试件实际抗拉强度≥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Ⅲ级接头试件实际抗拉强度≥1.35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6.0.5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有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Ⅰ级接头试件实际抗拉强度≥接头试件中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或≥1.10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Ⅱ级接头试件实际抗拉强度≥接头试件中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Ⅲ级接头试件实际抗拉强度≥1.35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元)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6.2.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十九条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国家标准中哪个要求高就按哪个做例如:人工挖孔桩《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规定:井圈中心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沿中心线方向D/4且≤150mm;垂直中心线D/6且≤50mm。《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井圈中心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不得大于20mm。因此就按井圈中心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不得大于2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