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学章程建设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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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店小学章程序言张店小学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办学指导思想;“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办学理念,以“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生活奠基”为办学宗旨,以“严谨、博学、求实、创新”为校风;以“爱生、善教、敬业、奉献”为教风;以“团结、文明、勤学、有为”为学风。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把学校建成环境优美,设备完善,师资精良,质量上乘,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信任的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柘城县安平镇张店小学第三条学校住所地:柘城县安平镇前张店村第四条学校是由柘城县教育局安平镇中心学校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为实施六年学制初等义务教育的公办教2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是柘城县教育局。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保障服务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全部入学,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五条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不受干扰的良好育人环境。第六条学校面向安平镇张店村邹楼村招生,并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招收其他学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完成小学学历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民主管理,专家治学。第二章学校职能与任务第九条学校行使以下职能:(一)以人才培养为根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二)进行教研教改科研活动;(三)提供相关社会服务;3(四)文化传承与创新;(五)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合作办学,对合作学校进行管理指导。第十条学校承担以下任务:(一)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品行、学力、身心和创新基础,培养品德高尚、言行高雅、能力高强、学业优良、敢于担当的小学毕业生;(二)保障师生在校权益,维护师生在校利益;(三)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招生任务,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招生;(四)建立优秀教职工队伍,促进教职工发展。第三章治理结构第十一条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开展行政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处理和决定日常事务;4(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管好、用好学校学校资产。(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八)定期向学校党委通报工作;(九)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企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十一)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人员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第十三条学校党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5小组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入学招生、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整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六)完善学校党小组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小组,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6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八)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小组的领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7(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编制部门要求设立校长1人,教导主任1人,德育主任(兼少先队辅导员)1人,总务主任1人,工会主席1人。学校中层领导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其他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助搞好学校管理工作。职能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第十六条学校依法成少年先锋队,学校少先队在学校党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上级少队组织的领导。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8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学科建设,鼓励特色发展。第十九条学校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坚持“全员德育”的理念,将德育落实到学科教学的全部过程中,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坚持德育活动课程化,开发并实施开放性德育活动课程、自主性德育活动课程和个性化德育课程,培育学生具有开放理念、独立自主、鲜明个性的特征。学校实施德育项目化管理,加强班级建设,鼓励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成为学生的成长导师,班级形成以班主任为核心,任课教师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加强学生自主管理和自我教育,开展班级特色文化建设。学校教导处、少先队全面负责领导学生的思想教育、常规管理和综合实践,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培养“尊师、守纪、勤学、善思”的福临学子。第二十条学校组织成立福临镇中心小学少年先锋队,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自主管理。德育处指导学生开展少队活动,定期对红领巾值班岗的学生干部开展培训,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校向学生征求意见。少先队每年吸纳新队员,召开队庆大会。9第二十一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由目标体系、内容体系、实施体系及评价体系组成的有特色的课程体系。学校教务处负责领导管理学校教学工作,做好教学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发展老师专业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实行分层分类教学,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支持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形成教师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工作规范,根据教师工作绩效实行量化考核,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学校建设高标准教室、实验室、仪器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心理咨询室等以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学校支持鼓励体育、艺术、卫生健康等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大力培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篮球、田径、舞蹈、美术、书法等拔尖创新人才。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师德立身、学术立校,将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教职工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支持鼓励教师围绕教育教学中心,立足自身实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倡导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发挥教师的主动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对教职工开展教育科研实行奖励制度。10学校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发展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培训发展教师。第五章学生第二十五条凡按有关规定进入本校学习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学校按规定管理和转移学生学籍。第二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习需要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四)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获得困难补助;(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七)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1(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珍视国家荣誉,维护集体利益,树立良好的学生形象;(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孝敬父母,善心善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刻苦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社区活动;(四)及时转达学校与家长联系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五)知荣辱,明是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六)按照上级批复的有关文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12第三十条学校对贫困学生实行资助制度,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第六章教职工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进行评议,参与民主管理;(六)就职责权利、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处理不当进行投诉、申诉;(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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