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名称颁布部门废止文号生效时间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价1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61.1.28/1987.2.7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2002.7.1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2002.11.15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27号2005.10.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GB18218—2009GB18218-20142009.1.14.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4.1.2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a)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b)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4.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4.2.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4.2.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03/9/12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7号2010.10.15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第四十二条【定期排查】环境保护部每五年组织一次新化学物质排查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12.1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8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环境保护部//2013.1环境保护部发布实施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新化学物质在生产或进口前要进行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用来区分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基础资料,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被视为新化学物质,需要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本《名录》共收录45612种化学物质,收录的信息包括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分子式、以及美国化学文摘号(CAS号)或流水号38125乙醇无水乙醇;酒精EthanolAlcohol;Ethylalcohol,C2H6O28419润滑油机油Lubricatingoils74869-22-09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3.5.1第二十六条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清单,条款识别及符合性评价序号名称颁布部门废止文号生效时间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价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国务院2004.7.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12.7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12.7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88号2016.12.6/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2008/6/6(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16.8.1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14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7.5.111.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双氧水2.“CAS号”:ChemicalAbstractService的缩写,是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是检索化学物质有关信息资料最常用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