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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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来源:民政论坛时间:2010-11-1914:41深圳市民政局马宏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不再大包大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将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让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这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发展方向。从深圳的实施情况来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推动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增加了社会福利供给,提高了市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公民社会的成长创造优良的政策环境和支持。本课题主要以深圳为样本,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策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提炼,试图从政策制订、政策实施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发现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并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整体设计和具体措施角度,提出购买服务的政策取向、购买范围、购买方式、监管评估、配套改革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一、主要模式1.政府转移和委托深圳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比较活跃,在很早以前就开始较为规范地承担了政府赋予的部分微观和行业协调管理的职能和事项。但是,社会组织真正大规模、规范化地承接政府职能和转移事项是在2009年深圳大部制改革之后。此次改革,有31个政府部门共取消、调整、转移284项职责及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转由社会和市场自行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二是政府部门继续提供,但委托社会和市场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对第一类职能和事项,政府部门主动退出,社会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参与和提供服务,政府各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对第二类职能和事项,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转变工作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办理。目前,第一批核定的从17个局委办削减出的政府工作事项共有87项,其中,60项进行了转移委托,占69%,有27项还没有转移委托,占31%。各部门正在对转移的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进行有序的委托及承接。2.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难于量化和用准确的价格来衡量,是其始终未能纳入政府采购系列的主要因素。深圳在这方面做了探索,并在社工岗位招投标上取得突破,为在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积累了经验。“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亦被评为“2009年度中国社会政策十大创新”。深圳社工服务招投标有以下特点:(1)引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方案由市社工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协同制定;(2)社工岗位按照所属领域及数量划分为若干大项目和标段,由全市具备资质的注册社工机构选择竞标;(3)由采购人代表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社工、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一同组成评标委员会;(4)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各机构上年度评估结果占70%、机构标书及答辩情况占30%的比例评分,根据最终得分高低选择中标机构。深圳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完全参照政府招投标的程序,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和规范性。3.政府资助在政府不足以包揽供给的现实面前,深圳借鉴香港等地的经验和做法,探索了补贴制、服务券制、项目制等多种资助模式,逐步形成“补对象、补服务、补项目”的公共财政供给方式。(1)补贴制。按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出钱购买服务”的思路,大力扶持发展社会组织,扩大供给,提升水平。如对老年床位补贴等。(2)服务券制。政府通过服务券直接将资助额转到服务机构,而不是补贴现金给服务对象家庭,确保资助款用于专项服务,同时扶持服务机构发展。如居家养老。(3)项目制。政府直接资助服务项目。通过举办“公益创意项目电视选拔大赛”等形式,面向全社会征集、评选优秀公益服务项目,改变了传统被动的公益慈善理念和模式,为深圳发掘了一批优秀的公益慈善项目,初步构建起政府与民间互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公益发展机制,提升了深圳公益机构的专业水准,推动了公益金项目管理社会化。二、主要做法1.建立较为规范的民间运作机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运作主体民间化。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伙伴关系,双方按照购买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政府根据购买协议实施契约化管理,尊重社会组织的专业理念和价值观,社会组织根据协议提供服务,接受政府监管。二是运作方式市场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服务对象享有获取公共服务的主动权,可以在多元的供给者之间进行选择,有助于获得更多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服务。2.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评估、监督机制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先后出台《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等文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能力,强化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和跟踪指导,保障社会组织能够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二是建立外部监管机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形成部门监管合力。三是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制定评估办法,所有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都必须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并作为下一年采购评标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如获得资助项目需要经过“项目初步筛选——专家评审——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社会公示”四个环节产生,建立各领域人士组成的项目评审成员库,市社会组织总会作为独立第三方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3.创新以公益金为种子基金的资金保障机制在目前财政体系下,财政预算资金向民间机构拨付尚存一定障碍,相关的资金管理经验也是一片空白。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将福利彩票公益金作为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种子基金”,探索购买的服务领域、投入方式和价格标准等,同时建立公益金和公共财政资金的对接机制,待项目运作成熟之后,再将公益金项目转为财政预算项目。此项机制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积极稳妥,减少改革成本;二是便于快速启动试点,加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进程;三是有助于积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验,为将来庞大的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安排奠定基础。4.创造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从制度上解决了社会组织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通过推动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使大量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得以获得合法身份,促进了社会组织大发展。二是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深圳在改革中明确,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新的事业编制,以此来“倒逼”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向社会购买服务。随着公共服务增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公共服务存量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政府让渡的空间将越来越大,社会组织的舞台也将越来越宽广。三是建立扶持发展机制。启动“社会组织孵化实验基地”,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小额补助、能力建设、组织架构、战略规划等服务。此外,深圳还将培育一批支持型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资源和智力支持。最近,深圳拟出台《深圳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方案》,把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资助和政府奖励等扶持措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议思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在实践探索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之处。如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缺乏明确界定,社会组织资质标准缺乏统一规范,监管评估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评估指标和具体标准还比较粗糙,社会组织能力有待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准备不足,理论研究上的粗放式,导致制定的相关政策的粗放式等。通过总结分析问题,提出如下完善意见:(一)政策取向1.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发展方向。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必须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推行多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这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2.明确政府的角色职责。政府要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向间接提供者的角色转换,工作重心转移到了解公民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3.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多元共治模式。社会组织是政府的合作伙伴,必须保证社会组织的高度民间化,切忌变相成为政府隶属机构。(二)购买范围和事项可以界定为:除政府根本性职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政府购买方式履行外,其他职能均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其范围包括:一是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包括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准入资质资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二是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包括法律服务、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三是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职能。包括统计分析、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内重大投资论证以及项目的责任监督等。(三)购买方式在选择具体的购买方式时,应当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政府的管理目标、法律法规所允许的程度、资金供需、公共服务的特征、消费者群体的素质等。当通过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则可以考虑采用合同外包方式。对于合同外包方式,由政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以招标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对市场条件不充分的事项,也可采用除招标形式以外政府采购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购买。当政府需要鼓励社会组织从事特定类型公共服务,吸引更多社会组织从事该项服务,以保证服务项目能够可持续高效运转,可以考虑采取补贴制。当某项服务的个性化需求较强,需要满足不同服务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可以考虑采用凭单制。对于一个项目,购买时并非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也可以通过同时采用多种方式来购买,如对居家养老就可以采取合同外包、补助、凭单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购买。(四)公共财政预算1.设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的专项财政预算。政府对购买服务的随机性财政划拨转变为制度性的支出,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将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也可由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申报购买服务的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安排。明确市区事权,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体系。2.完善使用公益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界限及衔接机制。将用于购买服务的公益金定位于“种子基金”,主要用于新的社会福利项目的培育和扶持,项目一旦成熟则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支付体系。健全和完善公益金和财政资金衔接的程序机制,明确衔接的具体程序和责任划分。使用公益金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应当向有关机关提交项目成熟需纳入财政预算支付的论证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正式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五)受托组织资格条件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2.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3.具有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六)监管评估1.建立多元、公正、科学的评估制度体系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内容。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组织资质、服务需求、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建立各项服务的细致的、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具体内容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领域特点分别确定。评估方式。事前,采用需求及组织资质评估的办法,确定购买项目及服务提供者;事中,采用政府部门抽查、服务消费者反馈意见、社会公众监督、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以保证组织自身按照协议规定及行业规章制度进行运作;事后,依照合同要求和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使用。应建立基于评估效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者其他奖励形式,如放宽社会捐赠条件,给予提高社会组织等级等;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2.建立财务监管制度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必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应为受资助组织订立明确的会计账目及记录、财务申报及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财务内部监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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