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2015年11月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产生的背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三编11章133条)第一编总则五章44条二、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体结构第二编分则六章85条第三编附则4条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5条)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10条)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11条)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8条)第五章其他规定(10条)第一编总则五章44条二、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体结构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18条)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17条)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25条)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8条)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13条)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4条)二、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体结构第二编分则六章85条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第三编附则4条二、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体结构第一编总则制订的目的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指导思想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一编总则工作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一编总则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一编总则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怎么处理?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编总则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预备党员违纪如何处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一编总则党内处分如何执行?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一编总则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1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2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3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4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5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6第二编分则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制作、贩卖、传播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私自携带、寄递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的;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的;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二、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2.侵犯党员权利等行为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4.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第二编分则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2、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